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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添富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4日 16:3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持續銷售服務費及其他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及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

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3)按基金合同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負有如下義務: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10) 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 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3) 按法規和相關合同規定的方式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4) 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2)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3)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4)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如下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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