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久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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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4日 07:35 證券時報 | |||||||||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實業銀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路丙12號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信實業銀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小憲 成立時間:1987年4月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冊資本:人民幣1779047.4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義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9.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0.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5.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6.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7.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0.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之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告。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50%。基金成立不滿3 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分配方式的,本基金默認的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方式;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公告前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的費率、計提方式、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1.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25%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新費率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4.上述(一)中3到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四)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一)投資目標 有效控制投資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回購、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現金、債券、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于一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在基金實際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將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適時調整基金財產在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的投資品種之間的配置比例。 (三)投資理念 本基金強調以研究為基礎的價值投資,關注上市公司股東價值創造的能力、過程和可持續性,挖掘價值被低估的股票,為基金持有人提供穩定、持續的投資回報。 (四)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為:75%×MSCI中國A股指數+20%×中信全債指數+5%×1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情況下其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本基金屬于中等風險、中等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 (六)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 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 (5)遵守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2)、(5)款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七)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估值對象為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2.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 (3)因為當事人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基金合同變更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銷;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以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