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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紅利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06:10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

  二零零五年十月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5.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1.5

  %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托管費率為0.25

  %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一)中3到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和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的波動范圍限制為股票60%~95%、債券0%~35%和短期金融工具5%~40%。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為0-35%,投資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為5%-4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4)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

審計

  (6)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凈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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