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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180跟蹤標的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的議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5日 05:4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附件一

  關于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跟蹤標的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的議案

  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于2002年11月8日成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鑒于目前基金市場需求的變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將本基金跟蹤標的由上證180指數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請予以審議。

  一、本基金跟蹤標的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跟蹤標的變更系對《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原《基金合同》)中約定的關于本基金的基金投資目標及與跟蹤標的相關的基金名稱、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投資范圍、投資組合原則及選擇標準等合同內容進行修改。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終止中規定:1、修改《基金合同》應當經過《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修改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3、以上修改須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依據《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認為本基金擬變更跟蹤標的并修改《基金合同》具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

  (二)投資可行性分析

  1、MSCI中國A股指數是MSCI公司(英文全稱MORGAN STANLEY CAPITALINTERNATIONALINC.)為中國A股市場編制的第一個指數,于2005年5月正式向全球投資者發布,其模擬歷史數據可追溯到2000年12月1日。目前,該指數由覆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272只A股組成。我們認為,相對于上證180指數而言,MSCI中國A股指數因兼顧了上海和深圳兩個市場,從而可為本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資機會。

  2、截至2005年6月底,MSCI中國A股指數的272只成份股中,來自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161只,占指數權重約65%,其中127只屬于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來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111只,占指數權重約35%。對于同時屬于兩個指數的成份股,在本議案生效后的組合調整中,只需進行微調。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6月8日公告,取消本基金20%國債投資的限制,將目標股票倉位從原來的75%調整為95%。截至2005年6月底,本基金的股票倉位為86.9%,離95%的目標倉位還有約8%的加倉空間。在本議案生效后,基金經理未來加倉時,可有選擇的在目前尚未持有的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中增持。這樣就可避免頻繁的買賣交易,減少基金的運作成本。

  4、經過近3年的運作,本基金管理人已積累了豐富的指數化投資管理經驗。通過運用數量模型,結合華安的指數化投資管理系統,我們認為如果本議案能獲得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同意,未來從現有的組合調整到跟蹤MSCI中國A股指數的新組合,本基金管理人將在30個交易日內順利完成,達到修改后基金合同的要求。

  (三)本基金管理人已為本次跟蹤標的的變更做好相關準備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過協商,與MSCI公司簽署協議,獲得授權跟蹤和使用MSCI中國A股指數。同時,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組,已對MSCI中國A股指數的成份股進行詳細的分析,為將來基金經理調整投資組合作好準備。

  二、關于本次基金變更跟蹤標的合規情況的說明

  1、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業已同意本次基金跟蹤標的的變更并通過了相關決議。

  2、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認為,就本次基金跟蹤標的的變更而召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其召開依據、程序等設計符合《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及原《基金合同》的規定和原則,并已根據方案設計需要在系統、技術、法律、人員配備等各方面做了必要的準備。

  3、本基金聘請的法律顧問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次本基金變更跟蹤標的的前提條件、法律依據、合同依據、實質條件、同意與批準等、擬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符合《合同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文件的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尚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及中國證監會核準后生效,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4、本基金變更后的基金名稱為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該名稱已經顯示了基金的投資方向。本基金變更后的名稱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綜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認為,本次基金跟蹤標的的變更的申請符合有關規定條件,尚待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決議通過并經證監會依法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

  三、本基金跟蹤標的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后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

  投資目標:運用增強性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控制股票投資組合相對MSCI中國A股指數有限度的偏離,力求基金收益率適度超越本基金比較基準,并在謀求基金資產長期增值的基礎上,擇機實現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本基金采用由權威機構發布的,代表中國A股市場的成份指數作為衡量基金投資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目前這一指數為MSCI中國A股指數。衡量本基金整體業績的比較基準為:

  本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 = 95% * MSCI中國A股指數收益率+ 5% * 金融同業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變更或停止MSCI中國A股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MSCI中國A股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MSCI中國A股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相應變更本基金的名稱。

  投資范圍:本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具體的投資范圍為:1)投資于股票的目標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95%,本基金投資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比重在50個交易日內不持續低于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參與股票一級市場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增發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資,僅限于未售出的申購新股、預期將調整入指數成份股的個股以及增強性投資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個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5)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四、因本次基金變更跟蹤標的對原《基金合同》修改的說明:

  如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權益登記日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且本次變更本基金跟蹤標的的議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決議通過,則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成為新的《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新的《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請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查詢。本次《基金合同》的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第五部分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情況中,

  (1)基金的名稱變更為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投資目標變更為運用增強性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控制股票投資組合相對MSCI中國A股指數有限度的偏離,力求基金收益率適度超越本基金比較基準,并在謀求基金資產長期增值的基礎上,擇機實現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中,

  (1)投資目標變更為運用增強性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控制股票投資組合相對MSCI中國A股指數有限度的偏離,力求基金收益率適度超越本基金比較基準,并在謀求基金資產長期增值的基礎上,擇機實現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變更為本基金采用由權威機構發布的,代表中國A股市場的成份指數作為衡量基金投資操作水平的比較基準,目前這一指數為MSCI中國A股指數。衡量本基金整體業績的比較基準為: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95% * MSCI中國A股指數收益率+ 5% * 金融同業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變更或停止MSCI中國A股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MSCI中國A股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MSCI中國A股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有權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相應變更本基金的名稱。

  (3)投資范圍變更為本基金資產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具體的投資范圍為:1)投資于股票的目標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95%,本基金投資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比重在50個交易日內不持續低于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參與股票一級市場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增發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資,僅限于未售出的申購新股、預期將調整入指數成份股的個股以及增強性投資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個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規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5)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4)投資組合的基本原則中股票投資原則變更為本基金以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等指標為基礎,通過復制和有限度的增強管理方法,構造指數化投資組合。在投資組合建立后,基金經理定期檢驗該組合與比較基準的跟蹤偏離度,適時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使跟蹤偏離度控制在限定的范圍內。此外,本基金還將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股票增發等。

  (5)指數化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變更為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的合理期間后,投資組合中持有的MSCI中國A股指數成份股的數量不低于指數成份股總個數的70%。

  (6)投資管理的基本程序中刪除本基金在上證180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信息公布前一個月內,根據研究部的分析預測,將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增持可能進入上證180指數的股票,同時減持可能被剔除出指數的成份股;并在上證180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信息公布后一個月內,按照調整后的上證180指數成份股及權重構建調整投資組合。

  (7)投資限制變更為本基金投資組合應遵循下列規定: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情形除外;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10%,但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情形除外;3)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其它比例限制。

  3、原《基金合同》中其他提及上證180指數的內容相應變更為MSCI中國A股指數。

  4、新增了關于指數提供方MSCI公司的聲明。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原《基金合同》中的一些規定進行了調整,包括補充了國家最近頒布的法律法規。

  6、其他文字修改,例如自動交易系統修改為組合交易系統、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修改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等。

  五、本基金變更跟蹤標的的實施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將于本議案經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達到新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原則的要求。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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