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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公用事業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0日 07:21 證券時報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主交易商: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2005年8月15日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刊登在2005年5月23日《上海證券報》和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ttasset.com)上的《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概覽

  1、基金簡稱:天同公用

  2、交易代碼:161903

  3、基金份額總額:309958613.24份(截至:2005年8月8日)

  4、基金份額凈值:1.0036元(截至:2005年8月8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0637466.00份

  6、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8月15日

  8、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

  1、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2005年5月16日證監會基金字【2005】83號文批準;

  2、基金運作方式:上市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日期:2005年5月26日-2005年7月8日

  5、發售價格:1.00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交易所(場內)發售和柜臺(場外)發售

  7、發售機構:

  (1)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辦理認購業務的銷售機構

  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華夏證券、廣發證券、國信證券、招商證券、銀河證券、聯合證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申銀萬國證券、廣東證券、西南證券、華龍證券、大同證券、民生證券、閩發證券、山西證券、北京證券、長江證券、萬通證券、廣州證券、興業證券、天同證券、華泰證券、渤海證券、漢唐證券、大鵬證券、金通證券、萬聯證券、國元證券、湘財證券、東吳證券、東方證券、光大證券、天一證券、上海證券、國聯證券、金信證券、平安證券、華安證券、東北證券、天和證券、南京證券、長城證券、東海證券、泰陽證券、國海證券、第一證券、中原證券、中銀國際證券、財富證券、國都證券、恒泰證券、華西證券、東莞證券、西北證券、國盛證券、新時代證券、齊魯證券、華林證券、宏源證券、中金公司、廣發華福證券、世紀證券、德邦證券、第一創業證券、信泰證券、金元證券、江南證券。

  (2)柜臺(場外)辦理認購業務的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銷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銷券商:銀河證券、國泰君安證券、海通證券、東方證券、東吳證券、華泰證券、齊魯證券、天同證券、興業證券、國信證券、廣發證券。

  9、驗資機構名稱:上海眾華滬銀會計師事務所

  10、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本次募集資金總額及募集期間有效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共計人民幣309,958,691.32元,已于2005年7月15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專戶。

  11、基金備案情況:2005年7月14日上海眾華滬銀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于當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2005年7月15日中國證監會予以書面確認,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7月15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309958613.24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5】66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8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交易。

  4、基金簡稱:天同公用

  5、交易代碼:16190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額:10637466.00份

  7、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包括開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對基金資產凈值進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時間的凈值揭示兩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將經過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過行情系統揭示。根據《基金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對公布的基金凈值負責。

  8、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額托管在場外,持有人將其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8月8日的場內基金持有情況:

  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563戶

  平均每戶持有的場內基金份額:18894.25577份

  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場內基金總份額比例:18.81%

  場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場內基金占總份額比例:81.19%

  場內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況: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浦東源深路273號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源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柳亞男

  總經理:馬志剛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經營范圍: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吳濤

  電話:021-68644577

  傳真:021-68533888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是“好人舉手”制度下,首批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國內首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資理念在業內獨樹一幟,以指數化投資為主,為投資者提供系列指數化投資產品;同時注重發展其它低風險、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完善公司的基金產品線。公司注重投資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進投資模型的應用,嚴格遵守基金合同,運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在投資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風險控制方面具有較高的專業水準。公司強調團隊整體能力的培養和專業素質的提升,提倡團隊精神,鼓勵業務創新,是國內一家獨具特色并具有發展潛力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經理:蔡立輝,經濟學博士研究生,獲得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ertifiedInternalAuditor)專業資格,是國際內部審計師聯合會個人會員,2003年通過CFA第一級考試。先后供職于鐵道部第四設計研究院運輸經濟研究所、湖北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管理總部、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發中心和資產管理總部,2004年4月進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從事公用事業行業研究,具有近五年證券投資和研究經驗。

  基金經理助理:傅友興,經濟學碩士,畢業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3年基金從業經歷。2002年2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員、高級研究員、部門經理助理,從事數量分析、風險控制、產品設計等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注冊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郵政編碼:200120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注冊資本:171.08億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或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幣兌換;外匯擔保;外匯租賃;貿易、非貿易結算;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聯系人:江永珍

  聯系電話:021-58408846

  交通銀行簡介:交通銀行是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自1987年重新組建以來,交通銀行各項業務和機構建設持續健康發展,目前在我國86個大中城市設有分支行,全行員工5萬余人,截至2003年末,資產總額為9504.44億元人民幣,當年實現撥備前利潤95億元人民幣。1998年被《歐洲貨幣》評為中國最佳銀行,1999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最佳銀行。

  2、基金托管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交通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下設托管運營處、內控綜合處、客戶服務處、科技開發處、資產委托處5個處,擁有先進的安全防范設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監管快捷處理系統,現有員工50余人。

  3、主要人員情況

  張建國先生,交通銀行行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1997年6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長、黨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國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2001年9月任交通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銀行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李軍先生,交通銀行副行長,主管交通銀行基金業務,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曾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副總經理、武漢分行行長、黨委書記;交通銀行總稽核、黨委委員、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常務董事(2004年6月董事會不設常務董事職務后,改任董事)。

  謝紅兵先生,交通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總經理,大學學歷。曾任交通銀行上海分行楊浦辦事處副主任;上海分行營業處處長,靜安支行行長、楊浦支行行長;1998年6月任交通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總經理。

  4、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28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順基金、漢興基金、裕華基金、興科基金、安久基金、科匯基金、科訊基金、久富基金、華安創新基金、科瑞基金、國泰金鷹增長基金、華夏債券基金、湘財合豐系列基金(成長、周期、穩定)、鵬華普天系列基金(債券、收益)、海富通精選基金、博時現金收益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融通行業景氣證券投資基金、鵬華中國50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金鷹中小盤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益價值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寶利證券投資基金、國聯優質成長證券投資基金、銀河銀富貨幣市場基金等基金,托管了1只QFII基金———日興中國人民幣國債母基金,同時交通銀行也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兩家托管行之一。托管總規模約870億元。

  (三)主交易商

  1、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名稱: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臨平北路19號

  法定代表人:蔣元真

  聯系人:顧偉珍,劉永

  電話:021-65076610,021-65087006

  傳真:021-65089248,021-65213164

  客戶服務電話:8006200071

  2、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名稱: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小西路4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588號浦發大廈26樓

  法定代表人:王軍

  聯系人:趙峰

  電話:021-68596399

  傳真:021-68596170

  客戶服務電話:021-68590808轉

  3、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大道720號20樓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聯系人:劉方

  電話:021-50367888

  傳真:021-50366868

  客戶服務熱線:021-962506

  東方證券網站:www.dfzq.com.cn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浦東源深路273號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源深路273號

  法定代表人:柳亞男

  總經理:馬志剛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44號

  經營范圍: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OFCOMMUNICATIONSLTD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注冊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郵政編碼:200120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注冊資本:171.08億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或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幣兌換;外匯擔保;外匯租賃;貿易、非貿易結算;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期間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二)基金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及其它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對其所投資的企業依法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產生的權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它法律行為;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法管理并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登記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確保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轉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監督;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并按有關規定計算和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關規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它法律行為;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6)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托管費;

  (2)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

  (4)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5)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6)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材料,并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核對;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10)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糾正其違反基金合同的行為;

  (12)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將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劃向本基金清算賬戶;

  (14)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0)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22)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3)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4)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7)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持有基金份額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資產賬戶名稱的改變而有所改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變更基金類別;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5)更換基金托管人;

  (6)更換基金管理人;

  (7)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10)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5、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四)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最遲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5)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地點;

  (6)表決方式;

  (7)會務聯系人姓名、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8)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五)召開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1)現場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召集人應當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關系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最遲在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

  (4)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含50%)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日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對于通訊開會方式的表決,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2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3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2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訊方式表決的,應當將公證機關的名稱、公證員的姓名和公證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場外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場內投資者只能選擇現金分紅;本基金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前期虧損后,才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實現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備案后在指定媒體公告。

  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托管費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的管理費按該基金前一日的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管理費年費率來計算。本基金管理費率為1.3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計算公式如下:

  每日應計提基金管理費=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率÷當年實際天數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該基金前一日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托管費年費率來計算。本基金托管費率為0.2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計算公式如下:

  每日應計提基金托管費=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托管費率÷當年實際天數

  3、其他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證券交易費用、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會計師費、律師費、基金上市費用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二)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

  1、投資者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收取。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所有,作為對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補償。

  2、申購費率:

  3、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申購費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和銷售。

  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用的25%歸基金資產,余額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申購費率,但最高不超過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低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凈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的贖回價格,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贖回費=贖回當日該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當日該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

  (3)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的投資

  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基金在投資運作上保持獨立性,遵守法規規定的投資限制和禁止性規定。

  (一)投資目標

  采用指數優化投資方法,通過主要投資于國內與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用事業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場狀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現金類資產5%-40%,其中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本基金將依據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股票和現金類資產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資金中,不低于80%的資產將投資于巨潮公用事業指數成份股;同時,本基金將根據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以不超過股票投資20%的部分投資于指數成份股以外價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資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 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其中投資于巨潮公用事業指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資的80%;

  5) 本基金投資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6) 不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7)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和第2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2、建倉期

  根據有關基金管理規定,本基金建倉時間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

  3、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發生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應相應變更。

  六、基金資產凈值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2) 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達成一致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達成一致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二)基金資產凈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將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基金合同變更事項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三)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的組成

  自基金合同終止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律師事務所、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應在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本方參加清算小組的具體人員名單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基金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后,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的職責

  (1)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保管、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

  (5)對基金財產進行變現;

  (6)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以自身名義參加與基金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動;

  (8)公布基金清算結果公告;

  (9)進行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按前款1-4項規定依順序清償,在上一順序權利人未得以清償前,不分配給下一順序權利人。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八)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本合同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1、基金合同是規范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及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結束,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和注冊登記人辦公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七、基金財務狀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基金募集期間未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設定的費率或傭金比率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2005年8月8日資產負債表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八、基金投資組合

  截止到2005年8月8日,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組合如下:

  (一)2005年8月8日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2005年8月8日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三)2005年8月8日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四)2005年8月8日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2005年8月8日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其他資產的構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暫無其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二)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在限期內,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備查文件目錄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或)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基金設立的文件;

  (二)《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招募說明書》;

  (四)《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協議》;

  (五)《天同公用事業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六)法律意見書;

  (七)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九)《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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