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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治理十原則發布 優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3日 09:06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6月22日訊 記者 李俠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布施行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確立基金公司治理的十項基本原則,強調當基金公司、股東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障持有人利益。

  這十項基本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強化制衡機制原則、維護公司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公平對待原則、業務與信息
隔離原則、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原則以及人員敬業原則。

  《準則》對基金公司股東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約束。規定股東應嚴格履行出資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轉移公司資產;不得要求公司為其提供融資、擔保及進行不正當關聯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股東提供融資或擔保;股東應直接持有公司股權,不得為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持有股權,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持有公司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層或員工為其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通過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不得將此非公開信息泄漏給任何第三方。

  《準則》規定,股東檢查公司財務狀況應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上述行為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

  《準則》明確,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不得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出質;股東轉讓股權,受讓方應是實際出資人。

  證監會基金部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治理結構,并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公司章程的修訂工作。

  《準則》對基金公司董事、董事會、監事會及獨立董事、執行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職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無正當理由的,股東會不得解除其職務。要求董事長應當加強與股東及其他董事的溝通,注重公司的發展目標、長遠規劃,不得越權干預經營管理活動。《準則》規定,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兩次定期會議,并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以現場形式召開。

  《準則》強調,公司經理層人員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東。應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準則》對關聯交易、激勵約束機制等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證監會強調,該準則是評判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的主要標準。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認真貫徹落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治理結構,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公司章程的修訂工作。據悉,證監會還將組織對基金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督察長、董事等的培訓工作,通過對《準則》的貫徹落實,實現基金公司良好的治理與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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