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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賦予基金公司四大權力 基金享有司法救濟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00: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作者單位: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 宣偉華 屠勰 林雅娜

  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享有《證券法》賦予的各類司法救濟權,在基金權益遭遇侵害、基金財產受到損失時,有權提起民事索賠訴訟,并且在代表人訴訟乃至集團訴訟中,將最有資格充當訴訟代表人的角色。今天的“聚焦3·15維權”欄目中,專門談談基金公司如何運用《證券法》賦予的司法救濟權。

  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的過程中參與證券投資,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合法權益因證券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基金管理公司享有《證券法》賦予的司法救濟權。

  1、有權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

  上市公司發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保薦人等在股票發行與上市過程中,以及在上市后的持續信息披露階段,因虛假陳述而給投資者造成投資損失的,投資者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投資者對于此類索賠訴訟可以選擇采用共同訴訟或單獨訴訟的訴訟方式。可以預言,未來在此類訴訟中,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將扮演類似于美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首席原告角色,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稱為“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

  2、有權提起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

  除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之外,新《證券法》也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因該等證券違法行為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3、有權追究非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民事責任

  除了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之外,證券市場中還存在一些雖不承擔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但其發布信息的行為會對投資者的決策造成影響的主體,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他們雖不承擔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但《證券法》規定他們對市場負有不得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義務。如果其違反了上述禁止性規定的法定義務,對市場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則必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證券市場投資者,如因上述非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造成基金投資損失的,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4、有權提起“短線交易歸入制度”的代表人訴訟

  新《證券法》第47條完善了“短線交易歸入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如公司怠于行使短線交易歸入權,公司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根據該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應符合《公司法》關于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規定,即連續180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并且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與一般的個人投資者相比,基金管理公司較容易符合行使該項股東權的條件,容易擔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的角色。

  除此之外,基金公司還應注意新《證券法》上的特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和運作基金過程中所涉及的證券交易行為受《證券法》規范。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投資中應遵守《證券法》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定。

  (1)關注持股比例5%的舉牌制度

  根據《證券法》第86條第2款的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達5%,應履行公告義務,且持股比例每增減5%均須履行公告義務,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關注其所管理的某一基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已達到5%,并在達到5%時履行公告和停牌手續。

  (2)關注短線交易歸入制度

  根據《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有可能成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東,在達到5%的持股比例后,基金管理公司短期內(六個月)買賣該股票的行為應關注《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歸入制度,如因短線交易獲得利益,該上市公司有權向基金管理公司收取該利益,如基金管理公司的短線交易是為了“減損”,因不存在獲利,當然也不適用短線交易歸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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