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煩惱:向托管行提供股票池和客戶名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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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6日 03:06 第一財經日報 | |||||||||
正方:防止個別基金公司在老基金跌破面值的情況下,仍然發行新基金圈錢,而且這一規定還有助于防止一家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間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反方:托管銀行掌握新基金的股票池,一旦被銀行系基金獲悉,新基金在建倉時可能會失去先機 本報記者 劉瑛 發自上海
基金公司最近比較煩。煩惱的源頭來自于監管機構向各家基金公司下發的《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征求意見第三稿)》(下稱“第三稿”),其中要求基金公司要向托管銀行提供股票池和客戶名單。 基金業內人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今年7月,證監會召集所有托管銀行開會討論第二稿,并根據會后12家托管銀行提交的意見,形成了目前的第三稿。此前的第二稿,是在9家托管銀行以及29家基金公司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第一稿產生于2004年年底。 第三稿中規定:“基金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建立專門適用于單只基金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并根據基金特征和市場變化情況維護投資對象備選庫。” 對此規定,基金公司表示無法認同。某基金公司一高層管理人員表示,每只基金都建立股票池,無疑會加大基金公司的成本。該基金公司目前管理基金規模在10億元以內。 某地方證監局官員對此規定的解釋為,如果一家基金公司多只基金共用一個股票池,基金公司就沒有必要發行新基金了。此規定目的可能是為了防止個別基金公司在老基金跌破面值的情況下,仍然發行新基金圈錢。而且這一規定還有助于防止一家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間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 但第三稿中這條規定更讓基金犯愁——“基金合同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資對象備選庫的構建原則及備選庫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管理人調整投資對象備選庫,應在調整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新的投資對象備選庫及備選庫調整原因。” 在銀行系基金成立前,就有基金公司擔心,銀行基金托管部對基金公司的股票投資操作、買賣股票和買賣時間一目了然,如果銀行系基金公司和股東銀行基金托管部之間有違規的溝通,基金在投資股票選時方面將會極為被動。托管銀行掌握新基金的股票池,一旦被銀行系基金獲悉,新基金在建倉時可能會失去先機。 一基金公司人士對此表示,向托管銀行提供股票池也無所謂,基金把股票池無限放大就可以應付了。 除投資的選時選股方面,第三稿中還規定:“對于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總部在上海的一家托管銀行內控人士表示,托管行監管基金公司的股票池可能是監控基金所投資的股票是否完全符合基金契約中的要求。然而基金公司向托管銀行提供客戶名單一事,他稱目前還未能吃透其中的內在含義。 相關鏈接 關于股票池 股票池是基金投資對象備選庫的業內通俗稱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中規定,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基金契約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為基金研究業務控制的主要內容之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