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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細則出臺 可投資貨幣基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9:33 證券時報

  □ 可以投資中國企業在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資額最高可達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

  □ 受托人不得將保險外匯資金用于投機性外匯買賣,不得用保險外匯資金抵押融資或者用其他負債方式進行投資

  本報北京電 (記者 徐濤) 保監會昨日對外宣布,保監會積極協商國家外匯管理局,于近日頒布了《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這是在去年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關于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的又一重要文件,標志著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步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細則》分總則、申報管理、品種管理、協議管理、投資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共七章,56條。引人關注的是,《細則》明確規定,保險外匯資金可以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并將結構性存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貨幣市場基金等成熟投資品種納入保險外匯資金投資范圍。

  《細則》明確,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股票,只限于中國企業在紐約、倫敦、法蘭克福、東京、新加坡和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資這類股票可采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方式。一級市場申購包括配售、定向配售和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同時在投資比例上,《細則》規定,保險公司外匯資金投資中國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的總額,按照成本價格計算最高可達到國家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投資單一股票最高可達該股票發行總額的5%。

  《細則》同時對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作出規定,其中結構性存款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5%;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20%;單個關聯方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單個關聯方發行的債券,不得超過外管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且不得超過該期債券發行總額的10%;單個關聯方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股票總額的2%。 

  《細則》明確,委托人保險外匯資金境外投資幣種配置,限于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幣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幣種。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與人民幣匯率參考的一籃子貨幣幣種高度吻合。

  《細則》同時對保險外匯資金的投資管理作出詳細規定。明確委托人在境外上市,應當在6個月內將上市募集的保險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得境外投資資格的委托人,應當從獲批之日起30日內,將上市募集的保險外匯資金直接劃入境內或者境外托管賬戶。

  《細則》同時規定,受托人不得將保險外匯資金用于投機性外匯買賣,不得用保險外匯資金抵押融資或者用其他負債方式進行投資。另外,受托人作出一些重大決策前,應當有書面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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