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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地點:浙江
記者從吳英母親處獲悉吳英妹妹吳玲玲于8月12日下午14點50分左右被東陽警方釋放,這距離昨日下午14點50分吳玲玲被東陽警方控制已經(jīng)過去24小時。
今日上午,有爆料稱:“吳英案申訴律師朱建偉告知:8月11日下午將近3點,吳英的大妹妹吳玲玲在東陽被東陽警方控制,至今沒有消息。在其父吳永正被羈押之后,吳玲玲成為吳永正的替代角色,成為吳家與外界接觸的發(fā)言人。”
藺文財介紹,此前,吳英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曾通過書面方式舉報14名領導干部涉嫌受賄,其中包括東陽市副市長陳軍。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三)》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罪名,確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