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來啟珍
近兩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日漸成熟,人們對房屋質量的投訴已開始減少,而相應的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問題的爭議有所增加,而且以群體形式起訴發展商的房地產案例時有發生。為房地產市場上的買賣雙方敲響了警鐘,使更多的人開始關注商品房的公攤問題。
商品房哪些部位屬公攤面積?按該規定,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單幢樓內的公用建筑面積。其中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則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各套商品房應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為各次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具體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有: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漏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另外,購房人所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需要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按照規定,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以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不計入公用建筑空間。
按照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要求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包括樓盤面積和公攤面積的計算方式,以及明確公有共用部位。并要求提交的公有共用部位要與購房人購房合同附件中明示的公有共用部位一致。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需要在銷(預)售合同的附加條款部分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
對購房人來說,為保險起見,不妨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讓發展商出示一份標有各部位公攤面積值的公用建筑面積公攤表,以便對公攤部分有一個全面具體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