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以往相比,該《辦法》使購房者新增六項權利。
需要指明的是,在6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不受新的《辦法》約束。
-購房者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明示的事項。
因為商品房廣告和宣傳資料如未作為合同條款或附件,購房者就不能以此作為訴請退房或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
-購房者有權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對此,過去的法規僅規定共用部位是共有產權,而對公共配套設施,則沒有明確規定。
-購房者有權要求在合同中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購房者在訂立合同前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明示將受到1萬-3萬元的處罰。
-購房者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說明實際交付的房屋與樣板房是否一致。
否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交付的房屋就應與樣板房完全一致。在實際買房過程中,還應約定如兩者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購房者有權要求受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以免發生矛盾或爭議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相互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