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11日兩天,濟南市某大型商場搞起了10年店慶促銷活動。這個商場促銷的手段是“持尾數為“6”的面值為50元、100元的人民幣可以在該商場購買雙倍價值的商品”。一時間帶“6”的吉祥號大面額人民幣全城吃緊,銀行營業網點為此忙作一團。毫無疑問,商場的做法是非法的,因為它無權以“吉祥號”為噱頭,抬高人民幣的身價制造金融秩序的混亂。
商場難道不知道這是違法嗎?
知道。早在活動開始之前,人民銀行濟南營管部就找到負責人,希望停止該活動,但商場方面仍如期舉行。
明知道自己是在違法卻依然我行我素,而且叫也叫不停、剎都剎不住,商場的膽子為何如此之大?答案恐怕只有一個,那就是商場的違法成本實在太低,因此它才敢直視相關法律法規如無物。實際上,類似的事情以前在別的一些商場都曾經發生,但是由于現有法規尚無明確處罰規定,最終只是登報道歉了事。正是有了那幾次“成功的經驗”,這家商場才會明目張膽地打起了擦邊球。
在商品社會里,貨幣被形象地比喻為“國家的面子”。但是在我們觸目所及的范圍內,丟“國家面子”的做法不時可見。
對于這些不法商家來說,噱頭已經炒足,鈔票已經掙夠,無論是批評教育、登報道歉或者是罰上幾個小錢都難以戳到他們真正的痛處。因此,在加大對此類違法活動打擊力度的同時我們更應該考慮這樣一個問題———《人民幣管理條例》是不是也應該針對這些新出現的違法行為做出相應的調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打擊那些不愛護和正確使用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首先就應該明確其中所包括的范圍,以及與之相對應的處罰細則。
這樣才能有利于執法者更快、更準、更狠地擊中違法者的要害,以懲效尤。中秋佳節即將來臨,商家醞釀已久的各類商業炒作行為蓄勢待發,希望商家不要總拿“國家面子”做商戰噱頭,實實在在為消費者著想可能才是競爭的正途。
趙志疆(河南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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