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東立:不厘清收入形式請免談個稅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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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2日 08:24 新京報 | |||||||||
個人所得稅調整勢在必行,目前關注的焦點是以1500元作為起征點是否合適,有人說合適,也有人說不合適,從個人的私心推測起來,大概收入低于1500元的人都說合適,而收入高于1500元的人都說太低應當提高。但是討論的人都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前提,沒有公平的個人收入體系就不可能有公平的個稅制度。 舉個例子,張先生在一家私人公司工作,每個月的收入是10000元,每月交稅1425元。
出現這一問題關鍵在于我們習慣對貨幣收入征稅,但很少對實物收入征稅,雖然有關個稅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對實物所得應當征稅,但罕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2004年2月規定,企業以免費旅游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獎勵的應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是少有的對非貨幣所得征稅的例子。對實物所得不收稅,使得張先生先得錢后得房,就交納一次稅,而孫先生直接得到房屋就不需要交稅。類似的情況還有醫療,張先生如果得病住院,需要自己出錢,他已經為獲得這些錢交納了個人所得稅,而孫先生是公費醫療直接由單位報銷,因此他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獲得的服務大體是一致的。也許有人會說,單位并不是所有生活物品都分配,但是要知道住房、醫療是人生最重要的兩項支出,在這上面節省的個人所得稅是驚人的,由此產生的差距也是巨大的,相應的不公平也是巨大的。 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以非貨幣形式獲得的個人所得仍然在政府機關、國有企業等所謂體制內中存在,而體制外的人中則沒有或者很少有此類非貨幣性收入。因此,不考慮收入形式上的巨大差異,單純的以貨幣標準作為征收所得稅的依據,在社會成員中間就制造了一個不公平的結果。 稅收公平是征稅的基本原則,但由于非貨幣收入的存在,卻使不同的人在納稅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國家一方面向一部分人的全部收入征稅,另一方面只收另外一部分的貨幣收入,同時向他們進行無償的分配。這種不公平是隱性的,是由于社會收入方式不同造成的,幾年前中央要求停止福利性分配房屋,實際上是向建立公平、統一的貨幣收入方式推進,實際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大量的非貨幣性收入仍然存在,仍然享受著免稅的待遇。 關注個稅的公平不僅僅要改變“殺貧濟富”的不公平,更應當將目光向遠處投放,關注征稅的基礎———個人收入是否得到科學、全面和公平的核算,每個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相當的公民是否為社會與國家作出了相同的貢獻。要實現個稅的公平,就必須建立起統一的個人收入形式,這樣才能保證法律能夠“公平、無差別地對待每一個公民”。 □程東立(北京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