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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勇:央行慎參與金融機構破產處置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01:40 新京報
- 頭條評論 央行頻繁參與金融機構的破產處置,使得處置過程出現一些不規范和主觀色彩,也帶來了較大的道德風險。 為規范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監管機構將盡快出臺和與《企業破產法》相配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并選擇多種市場退出方式,盡快大面積地清除尚存的清償性風險,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2月14日《中國證券報》)。 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都有風險,銀行也不例外。固然,經過在近幾年的持續改革,我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正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水平也不斷提高,這些都是維護銀行經營安全的有力保障。不過,這些措施并不足以消除銀行經營發生危機的可能性,特別是在銀行業全面開放以后,競爭日益激烈,同時,美國次級債危機及其對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環境帶來的不確定性,這些都意味著未來銀行經營面臨的風險將不斷加大。 銀行業破產的一般性與特殊性 事實上,銀行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主要特征,在于維持其經營的基礎是社會公眾存款。一旦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就有可能導致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發生動搖,產生強烈的提款沖動,銀行的流動性就會陷入危機,并直接危及其生存。 這樣看來,銀行業潛在著雙重破產危機:一種與其他行業相同的因經營不善而產生的資本清償能力不足的財務性破產危機;另一種是銀行特有的因對存款人的現金支付能力不足而產生的擠兌性破產危機。前者屬正常破產范疇,是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結果,而且對經濟的發展具有正面和促進作用。而后者屬非正常破產,將導致公眾利益受損并危及社會穩定,對經濟發展具有強烈的破壞作用。 因此,就立法建設而言,銀行業破產的一般原則和總體框架要遵循《企業破產法》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具體方面,比如破產保護、清償順序、存款人保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為防止破產處置過程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還須制定專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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