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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望:財富的源泉為何不能充分涌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3日 09:15 新浪財經

  

新望:財富的源泉為何不能充分涌流

新浪專欄作者新望。(新浪財經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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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望,1964年生,甘肅靖遠縣人。曾任蘭州大學助理研究員,江蘇省張家港市委黨校高級講師,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民營經濟研究所所長,現任《中國改革》雜志主編。獲得過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孫冶方經濟科學獎等。目前兼任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民營經濟研究中心、南京大學長三角研究中心、蘇州大學蘇南發展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4月10日-4月16日,新浪財經把一周的時間留給新望。----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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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富的源泉為何不能充分涌流     4月13日  星期四

  文/新望

  財富的源泉為何不能充分涌流?

  ——析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及其障礙

  “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這是十六大報告中給人印象極為深刻的一句話,后來,胡錦濤總書記在論述“創新型國家”時又重申過這句話。我們經常頌說“繁榮”,我們動輒自許詡“盛世”。究竟什么是“繁榮”?什么是“盛世”?以這句話來表達和衡量最為確切。只有物盡其用、人盡其才、財盡其效,才算是達到了繁榮,也才算是走向了盛世。中國的現代化端賴于此,中華民族的復興端賴于此,除此,別無他途。那么,我國當前各類要素的活力是否競相迸發?一切財富的源泉是否充分涌流?我們認為,僅就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而言,情況并不理想。民營經濟充滿活力,民營經濟創造了巨大財富,但民營經濟的發展卻面臨著許多人為的障礙。這些障礙不僅嚴重影響到民營經濟先天活力的迸發,制約了國民財富的充分涌流,而且為黨政權力的腐敗設置了足夠的尋租空間,大大延緩了國民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的進程,也從根本上傷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規則。

  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障礙,我們大致可以歸結為五個方面:觀念障礙、法律障礙、政策障礙、行政障礙、社會障礙。

  一、觀念障礙

  說起來令人難以置信。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體制業已10多年,我國入世也已轉眼6年,然而,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卻還存在理論、觀念和意識形態上的障礙。由于我們理論上的含含糊糊,實踐中,給民營經濟發展帶來了極大混亂,也自然而然地催生了民營企業普遍的機會主義心態。理論落后于政策,政策落后于實踐,這是我國民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兩個明顯的脫節。

  如果仔細分析的話,民營經濟發展中所有顯在和潛在的障礙都來自于我國傳統觀念尤其意識形態的障礙。這些觀念性障礙根深蒂固,乃至于一般人都習以為常。譬如說,為什么叫“民營企業”,而不叫“民有企業”。就是規避“私有化”的嫌疑。其實,民營經濟的提法只是著重于經營機制的突破,而“民有企業”著眼于產權制度的突破,意義更大。但所有研究民營經濟的人都認為“民營”比“民有”好。這主要是不想去碰人們觀念中的敏感神經。在一些人的思想深處,一提“民有”就是“私有”,就是“萬惡之源”,就是站在了公有制的對立面。

  再如,我國民營經濟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已超過65%,但理論上卻始終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國有經濟為主導。這種“主體”與“主導”的觀點,是一種非常有害的所有制先驗論。既然承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那么,公有制、非公有制,哪個是主體,應當由市場來選擇;而在混合所有制的條件下,國有資本、非國有資本,憑股權說話,根本不存在誰主導誰的問題。目前我國經濟體制一個突出的矛盾就是資源配置中市場的基礎作用和微觀機制中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之間的不協調。國有經濟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的產物,尤其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機制和制度安排與市場體制存在著根本性的矛盾。而民營經濟天然就是市場經濟。如果要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就必須順應實踐發展的需要,肯定民營經濟的主體地位。人為的設定公有“主體”、國有“主導”或各經濟成分比例,這是張春橋“寧要社會主義草,不資本主義苗”的極左論調在我們這個時代的頑固遺留。

  對于“所有制偏好”,經濟學家鐘朋榮有一段話:“鄧小平的經濟理論很豐富,但最根本的一條就是眾所周知的“貓論”。然而,在一部分人心目中到現在還沒有徹底弄明白,中國人到底是吃飯還是吃所有制,所有制到底是目的還是手段。這個問題解決了,一切然使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我們還想對鐘朋榮的話再補充一句:世上本來就沒有什么白貓、黑貓,在能夠抓老鼠這一點上,黑白顏色毫無意義。同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無所謂“性質”之分,它們都是平等的競爭者。

  還有人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自然強調公有制為主體,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基礎是國有企業。目前我們之所以發展民營經濟是不得已而為之,是一種權宜之計,因為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又是一個很要命的誤區。其實任何一國政權運行的經濟基礎都是稅收。從某種程度上講,中國的轉軌過程,就是國家財富來源渠道由國家所有的經濟實體向通過提供產權保護換取稅收的渠道轉化過程。只有當國家財富主要來源于通過提供產權保護得來稅收時,民營經濟發展才能和國家財富增長長期而又穩定的統一起來。那種國家直接控制和經營經濟實體的辦法是非常短視和笨拙的。

  曾記得胡適引用過一句西方人的話:社會主義有五十七種,不知那一種是真的。的確,社會主義既是一種理論思潮,也是一場波瀾壯闊的實踐運動。但我們注意到,各式各樣的社會主義,有一個共同點,即,越來越強調“公平”取向的“政策”,而不是強調帶有“性別”色彩的“制度”。而且從各國實踐來看,這種政策取向更多地體現在分配政策上。也就是說,在微觀機制富有效率的基礎上,宏觀調控政策兼顧公平,這種宏觀調控尤其體現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上。無疑,微觀機制與宏觀調控這兩者之間,前者是硬道理,后者是軟道理,因為前者(效率)決定著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國民財富的總量。當今世界,以所有制性質論長短的國家已經極少極少了。

  回過頭來講,在傳統中國人的觀念中,什么是“公有制”?“公”即“國”、“君”、“官”、“上”、“官家”、“家族”、“公家”,是“國家”和“政府”。“公”的概念與中國傳統體制的唯上、唯官等級制聯在一起。而“私”似乎就是反君、排斥家族,對“上”、對“官”不敬。“公有制”在許多基層的老百姓看來就是“官有制”。這與馬克思所說的“公有制”還是兩個概念。這種東西方觀念上的差異,即使馬克思再世,恐怕也是很無奈的事。如果我們把“公”理解為“公民”的話,那么,民有、民營、民享的民營經濟何嘗不是“公”?

  從全世界來看,民營經濟正在強有力地帶動著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一個國家,如果國有企業占比例太多這個國家的經濟就搞不上去;從全國范圍來看,民營經濟正強有力地帶動著各個地區(省份)的經濟發展。一個地區(身份),如果國有經濟占比例太大,這個地區(身份)的經濟就搞不上去。無論國內國外,凡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市場經濟就發達;反之,凡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地方,民營經濟就發達。在西方發達國家,國有企業一般只占國民經濟5%的份額,發展中國家占10%,而我國至少為30%。在我國,非國有經濟使用了2/3的社會資源,但只產出了1/3的勞動產值。如果上述數據是靠得住的,我們就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的經濟發展還大有潛力可挖。這個“潛力”就在于可以利用制度創新把更多的社會資源交給民營經濟去使用,以便使其創造出更多的勞動產值、就業機會以及社會財富。試想一下,假如我們倒過來做,把2/3的社會資源交給民營經濟使用,而將1/3的社會資源交給國有經濟,那么,如此一進一出,按照簡單的算術計算,中國的國民生產總值就可以比現在有成倍的提高。2020年前后GDP要實現翻兩番,應該采取許多措施,但最重要的一條措施,就是把更多的社會資源交給民營經濟去使用。

  如今已占GDP逾半的民營經濟,20年后會是一種什么景象?我們可以判斷的是,只要是市場去選擇各種所有制的比例,那么20年后民營經濟對GDP的貢獻就要比現在大得多。改革開放以來,支撐國民經濟發展的力量,從國有經濟,到集體經濟,再到民營經濟,這個接力棒不可能再倒傳回去了。

  二、法律障礙

  漸進式改革的一個特點是,新法、舊法并存,舊法向新法過渡。但正如我們在上面所分析過的,由于理論觀念和指導思想上的不徹底和不成熟,這種“過渡性”法律給民營經濟發展帶來了種種障礙。舉其要者,一是民營經濟的產權缺乏法律保護,二是民營企業的經濟利益在法律調節中受到歧視。

  制度經濟學家一再證明產權對于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完善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律制度被視為保護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最重要的環節。而要講私產保護,最高層次當屬憲法保護。新修改的《憲法》雖然也規定保護私有財產,但在用詞著句上明顯可見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地位差距。而《物權法》則由于受到“姓資姓社”的責難,遲遲不能出臺。與此相應的是,《公司法》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對自然人或社會法人與國有企業合開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卻沒有規定自然人或社會法人在該公司投入的財產屬于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所有。法律上對私有財產的偏見與歧視又反過來滲入到人們的思想意識當中,進而對私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更大的阻礙作用。

  據樊綱等人的《中國財富報告》,目前私有財產已占我國資產性財產總量的57%,超過了國家和集體的總和。新富階層的首要愿望是要讓自己手中的財富變得更加安全,他們擔心自己的財產會以他們不可預知的名義被“割”走或“征”走。因此,在憲法層面上,他們的最重要的訴求就是,不要把財產分為三六九等,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一視同仁。只要是合法獲得的財產,應當“保護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這種聲音隨著新富階層的不斷擴大而不斷增高。為此,全國工商聯在兩會期間也已經連續三次提案“修憲”,保護私人財產所有權。

  只有私有財產真正得到保護,才有助于以法治為基礎的公民社會的成長。公民與國家是對等的實體,根據契約體系相互約束。公民社會的公民主體意識及法治意識與統制經濟和專制主義水火不相容。憲法及《民法典》、《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公民個人權利制約政治國家權力的根本和前提,在龐大的國家公權力面前將會筑起一道私權力保護墻,對公民社會的形成和我國未來的憲政民主建設都將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因此,財產權絕對不只是富人的權利,更是窮人的權利。強調財產權并不等于維護有錢者、有勢者和大企業的利益。一般說來,富人們總是有足夠的手段來滿足他們自己的生存需要,倒是中下層和窮人更需要對其財產權的保護,因為他們在社會中的權勢十分有限。只有財產權牢不可破,市場經濟才能得以有效運轉。人不怕窮,怕的是沒有致富的權利和自由。我們如果可以理解“從事經濟活動和支配自己財產的自由”是財富產生的基礎,就會相信只有財產權能夠確保窮人有致富的機會。而且,有了財產權,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這就是現代財產權的正義性。

  在一家地方電視臺,我看到這樣一組“XXX市汽車交易市場”建筑工地房屋拆遷中“拔釘子戶”的鏡頭。一邊是全副武裝的公安、城管人員,后面跟著開足馬力的挖掘機、推土機。一邊是情緒激動而又無助的農民。這時,電視記者采訪淚流滿面房屋主人:“老大爺,您說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哪個更重要?”老大爺無言以對。接下來的鏡頭是挖掘機、推土機上下其手,房屋七零八落。電視旁白是:這位老大爺連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哪個重要這樣簡單的問題也搞不懂,難怪他想不通!

  完善私有財產保護的法律制度,其要害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免受代表公共利益行使意志的群體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時對私人財產實行征收,不是說不可以,但“公共利益”名義的背后往往是特殊利益集團。不少土地被征用后都又出讓給開發商進行商業性開發;私人財產的征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但往往是強權在起決定作用;征收私人財產應當給予完全補償(而不是現行法律中的“合理補償”),但現實中,個人與政府不可能實現一對一的對等談判。而有關方面之所以強行征用私人財產,正是看準了被征財產的未來“溢價”。

  無恒產者無恒心。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資本外逃以及民間投資活力不足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與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關。據國家海關總署和外經貿部公布的數據:2001年初國內貿易順差241億美元,吸引外資實到400億美元。至2000年11月國家外匯儲備為1639億美元,僅比上年增加93億美元。通過這些數據,稍有常識的人就能看出中國經濟嚴重的資本外逃問題。而這其中民間資本占有相當比例。(丁學智,體制轉軌時期民營經濟發展的約束分析,〈延安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2)。于是,我們看到一種獨特的現象,我們一邊在拼命引進外資,而國內資本大量外逃;一邊在由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單打獨斗,啟動內需,而巨大的民間資本還在沉睡。

  在私人財產權利缺乏保障的同時,我國調整民營經濟的法律也不配套。在“三資”企業領域,由于其需求剛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經過不斷調整和修改,基本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律調整機制。但民營經濟的法律調整機制還不夠完善。我國調整民營企業的法律只有少數單行的法規,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規只是某類民營經濟組織和活動,僅對某類具體活動加以局部調整,沒有從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高度對民營經濟加以認知和立法,致使民營經濟缺少專門調整的法律。

  一些現有的法律規定中,民營企業仍處在受歧視的不平等狀態。如,對比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發現:從公有單位向私營單位的資金轉移,不論多少,就視之為挪用公款罪;但從私營單位向公有單位的資金轉移,不論多少,只能稱其為“集資”、“入股”等等,與罪無關。于是我們看到一些地方以國企轉制或招商引資的名義設下陷阱,掠奪民營企業,導致“國民財富流失”;再如,《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對民營企業存在明顯的歧視。民營企業主除了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外,還得支付20%的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國工商聯的調查,民營企業的稅后純利,基本還是用于擴大再生產的。雙重征稅對整個社會發展弊大于利。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規亟待盡早廢除。

  三、政策障礙

  我們國家在法律與政府之間,還有一個政策。在具體的實踐中,很多時候,政策大于法律。即所謂“政策治國”。中國的民營經濟是“政策下的蛋”,但民營經濟如今又成了許多不合時宜的政策的受害者。十六大報告提出:“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準入領域”“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一個市場準入,一個要素使用,民間資本在這兩個方面都還面臨很大的政策障礙。市場準入關乎自由選擇,要素使用關乎平等競爭。而“自由選擇”和“平等競爭”乃是市場經濟最根本的法則,是其靈魂。只要解除藩籬,放開手腳,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必會漸入佳境,而且也有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民營經濟面臨的政策障礙主要包括:

  第一,在土地使用政策方面。雖然土地歸國家所有,但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實上擁有土地所有權,地租收入事實上歸這些企業所有。企業地段好,收益就高,地段差,收益就差。民營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就需要買土地,成本就高。現在,國有企業利潤當中事實上有一部分是地租收益,而且因為其占用了這塊土地,現在又進一步有了土地收入。甚至,一些國有企業實際上在當地主,靠土地吃飯。大量土地資源的收入被不合理地給了國有企業的小團體。土地成本這一項造成了國企和民企事實上的不平等。

  與此相關的是資源稅和資源溢價的歸屬問題。資源稅現在很少,實際上只對民營企業占用礦山征收一些資源稅,按照過去的體制,多數有價值的資源交給國有企業運作。原來的假定體制國有企業收益歸國家所有,不收資源稅。但是,后來企業獨立核算,企業成為產權主體,就出現了問題。現在這些資源所得仍然計入這些企業的利潤,一到資源溢價的時候,還能獲得超額利潤。壟斷性資源不收資源稅,資源性財產收入由經營性企業所得,實際上構成了企業之間的分配不公。

  第二,在市場準入方面。1,現在市場準入問題最主要是辦理時間長、審批手續多、所費成本大、進入門檻高、特許范圍多和嚴。據統計,截至2003年底,主管部門、行業歸口、政府授權等前置專項審批繁多,上海233項、廣東256項、北京440項,辦一個中小企業常常需要通過十幾個、甚至幾十個部門的審批,才能最后正式開業運營。因此,新企業對于中國的投資者來說,實際上是一種需要付出很大費用的商品,得到這種商品的價格比國外貴得多。

  2,目前民營經濟在將近三十個產業領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限進”情況。由于部門壟斷經營的影響,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領域存在一系列進入壁壘,甚至于對內開放遠遠落后于對外開放。尤其在基礎設施、大型制造業、金融保險、通訊、科教文衛、旅游等社會服務業以及國有產權交易領域的投資進入很少,呈現嚴重的投資結構不均衡的狀況。在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領域中,行政性資源配置方式依然占據重要地位,行政性壟斷阻隔制約著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從而抬高了整個國民經濟運行成本,給經濟增長帶來極大的效率損失。

  3,金融、教育、旅游、文體、衛生等新型服務領域民營投資進入困難,行業壟斷經營限制了民營投資進入新型服務業。目前,金融、保險、通訊、旅游、教育、體育、醫療等新型服務業已經成為新的投資熱點與經濟增長點。但新型服務業投資放開的難度與復雜程度遠遠要超過一般制造業,上述領域基本上是國家高度壟斷,嚴格限制了民營經濟的進入。《民辦教育促進法》雖然艱難出臺,但一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受到該條例保護的“獨立學院”、“名校辦民校”又使一大批民辦學校陷于進退兩難之境。

  4,汽車等大型制造業領域缺少民營投資進入的機會,集團過度壟斷阻礙了民營資本進入汽車等支柱產業。盡管民資在制造業領域的投資較高,但深入分析之后可以發現,民營投資主要流向了勞動密集型與資源密集型的傳統制造業領域,如服裝、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機會進入資本與技術密集型的大型制造業領域,如大型裝備制造業、汽車產業、大型集成電路、民用衛星、民用飛機等等。除了民營經濟自身的投資實力不足以外,由于政企不分,種種限制性規定阻礙了民營經濟的投資進入也是重要原因。吉利集團老總李書福的話很有代表性:“外國人能在中國干汽車,我們自己卻不能干;用國家的錢干汽車,賠了可以債轉股接著干,用自己的錢干汽車卻不干。我想不通這是什么道理。”

  5,地區壟斷導致民營經濟投資社會服務業存在進入障礙。從投資審批體制來看,科、教、文、衛、旅游等社會服務行業屬于特殊行業,需要由地方政府頒發特殊行業經營許可證。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車)、建筑、勞務輸出等行業限制民營平等參與投資競爭;一些地區甚至連廣告和印刷業至今未向民營經濟開放;還有些地區如北京,即使是在國有經濟退出領域如商業領域也不允許民營進行控股投資。

  盡管中國已經加入了WTO,但是相當一部分企業,并沒有同外商投資企業一樣享受國民待遇。2001年12月11日(同一天,中國入世),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于鼓勵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這個意見中稱,對外商放開的領域,原則上要對民營企業放開,但如何具體化,卻沒有說明。據統計,對民營經濟開放的行業尚不及外商的一半。不準民營經濟進入,換個角度看就是壟斷或者保護,壟斷和保護扼制競爭,必然是低效的。最近美國著名戰略競爭專家邁克爾·波特等人寫了一本書《日本還有競爭力嗎》,書中證明,凡是被日本政府保護的、其競爭力都是不夠的,只有公平進入,經過市場廝殺,才會形成競爭力。而中國情況是,人口更多,基礎更弱。只有讓經濟更自由地發展才能盡快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

  第三,融資方面。民營企業的直接和間接融資都存在較大困難。中國民營經濟對中國經濟的貢獻,與其所能得到的金融支持是極不平衡的。非國有經濟作為經濟增長的主體力量之一,正面臨著日益嚴重的金融短缺。多年來,國家通過國有銀行把散布于居民手中“金融剩余”集中起來,嚴格控制,再轉貸給國有企業。只是國家對金融的控制成本太高,“金融剩余”的集中和轉移便存在缺口。民營經濟的資本來源大多是從這個缺口漏出來的金融資源。因此民營企業基本依靠民間借貸、集資、拆借(轉借)。

  近幾年來,中國的資本市場發育較快,形成了股票類、貸款類、債券類、基金類、項目融資類、財政支持類六大融資方式,以及數十條國內外的融資渠道的龐大市場體系。但是,除了短期信貸以外,其他融資渠道對民營經濟的開放度很低。民營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相對國有經濟的融資的機會少、規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種少、擔保難、成本高,遠遠滿足不了各類民營經濟融資的需求。與銀行信貸相比,證券市場對民營公司的開放程度更低,正規的股票債券融資渠道滿足不了民營經濟的多層次的直接融資需求。這樣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大多數民營中小企業難以做強做大,尤其少有大型工業企業。

  金融商品服務品種適應不了多樣化資金需求。民營企業多屬于中小資本企業,需要有與其資本結構相適應的股票、債券與信貸資本市場。至于股票融資、債券融資、利用外資、政策性融資、產業基金、項目融資等一系列融資渠道并沒有對民營經濟開放,融資的方式限制了民營經濟介入基礎設施等高門檻的投資領域。民營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貸款難、擔保難。目前各級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十分有限。同時,現有信用擔保服務遠遠滿足不了民營中小企業大面積的擔保需求。解決這個問題的出路在于加快開放民間金融。專家呼吁:“開放民營銀行既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又符合中國經濟改革的軌跡。從長程來看,違背歷史潮流是一定要失敗的,但是拖來拖去,很可能錯過金融改革的大好時機。”(徐滇慶,為民營銀行答疑釋惑——民營銀行答疑一,見“中評網·徐滇慶個人主頁”)

  第四,稅費負擔方面。各種名目繁多的稅費是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沉重的負擔。據張曙光教授推算,民企比外企的稅負平均高出5%。至于各種“費負”更是五花八門,花樣迭出。“兩稅合一”,說了多年,就是實行不了。

  第五,勞動力及專業人才的供給方面。迄今為止,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就業受到各種限制和制約。這種政策對城市中小企業形成了強烈的負面影響,它們通常不得不雇用工資成本比外來民工高出許多的本地勞動力。除了工資價格提高以外,民營企業還很難吸引到高層次專門人才。這些看似是企業內部的問題,其實是企業外部的政策環境問題。戶口、社會保障、職稱等傳統的人事管理方法制約了民營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的快速提高。

  第六,外貿政策方面。盡管政府在號召民營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但又把門檻設得很高。申報進出口權,企業的營業額要在800萬以上,還要有3年的業績。既不許它出口,又要3年業績。這種規定極不合理。

  第七,對國有企業補貼和資金上的軟約束,也造成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債轉股,一次免掉了國有企業上百億的利息負擔股票市場,而95%的上市公司都是國有企業。這種軟約束,造成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結果是民營企業面臨一個不怕賠本的對手。國營企業淘汰而不退出,卻使得本來能夠生存下來的民營企業生存不下去。

  四、行政障礙

  民營經濟發展所面臨的困難和困境往往可能被低估,因為,這種困境不僅是法律政策層面的限制和歧視。民營經濟孱弱的草根命運還源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以及與之相應的權力結構。如果這種權力結構一時半會改變不了,則必然排斥民間力量。在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權力構成中,政府力量、官辦經濟依然樹大根深,相互依存。其實,放開民營企業的準入領域,黨中央已明確,之所以遇到阻力,就在于一些部門,既是政府機關,又是所屬企業的領導者。此一情形下,對民營經濟理所當然地區別對待。民營經濟有似墻頭蘆葦,只是原有體制內要素資源的拾遺補缺。

  首先是政府服務及執法上的不確定性。國營企業打官司輸了的話,可以執行,可以不執行,而對民營企業就毫不客氣。這種法律執行上的軟約束使得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處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比如欠稅,國營企業就可以不還,而民營企業不還的話,老板就會被抓進去;再比如牟其中的蘭德公司打官司破產了,職工宿舍就得騰出來拍賣,職工得另找地方住,而國有企業打官司沒聽說職工要搬家的;再比如說“運動式執法”。劉曉慶稅案之后,國內富翁們普遍遭到了一次個人稅收“突擊大檢查”。而平時根據不同時期形勢需要,所謂的“專項整治”大多針對民營企業,“關停并轉”不容商量。“網吧”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次是區域分割與地方保護主義。有的地方為了保護本地國有企業,既不許本地民營企業與它競爭,更不許外地企業進來參與競爭;優質的本地中小企業,在需要兼并重組時,不許外地民營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染指。盡管一些地方與部門已經出臺了大量促進民營經濟的政策與服務措施,但并沒有真正落實下來,或落實中大打折扣。政府失信帶來的風險損失往往不予補償,使得一些民營企業對當地投資政策缺乏信任,無所適從。一些地方與部門受利益驅使,有法不依,黑箱操作,權力尋租,各種嚴重侵犯與踐踏民營經濟投資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是官僚主義作風擾亂了民營企業的成長環境。據有關部門對蘇州市353家私營工業企業的調查,對政府服務水平感到一般或較差的占32.9%,其中,有32家企業認為不滿意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太多(潘鎮,私營企業外部發展環境實證分析,《現代經濟探討》2002第8期)。我們知道,蘇州是我國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而蘇州地方政府的行為,還是比較規范和溫和的。蘇州尚如此,其他地區的情況可想而知。

  有的地方向民營企業派駐特派員,有的地方人為設置一些指標,還有的地方不顧自身條件,一味要求民營企業上規模,“抓大壓小”,或者要求民營企業的技術、產品上檔次,還有的地方官員要求民營企業改變家族式管理,生搬硬套國企改革的做法,一定要搞兩權分離。這些計劃經濟色彩濃厚的領導國有企業的辦法,將過多的“父愛母愛”和“伯樂相馬”強加到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身上,其后果是災害性的。對此,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呼吁:不要認為當官的就比老百姓聰明。政府不該管的不要瞎管,不要剛剛搞垮國有企業,又來搞垮民營企業。(保育均,十六大將改寫中國民營經濟,《中國民營》2002.9)

  第四是投資環境惡化,政府該管的管不好。1,出現了一些地區性的經濟欺詐與呆壞賬,造成民營中小企業投資難、合作難、融資難、經營難,發展壯大難。特別由于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使上級政府不能有效的打擊與防范假冒偽劣等非法投資行為。

  2,投資收益權益屢受侵犯。由于制度缺陷,執法機構與收費行為之間的利益聯系沒有切斷,使一些地方的執法機構亂收費屢禁不止,民營企業的營業利潤大量被剝奪。各部門爭相對中小企業收費,吃拿卡要,如修路、改造城市、公益活動等。一些地方的費不僅多,而且不公開,不透明,成了企業不堪忍受的負擔。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是對私有產權的直接侵犯,也是政府權力的公開尋租。據國家有關部門調查,收費負擔占民營企業稅負的將近一半,而其中大多為亂收費。(姚洋、支兆華,政府角色定位與企業改制的成敗,《經濟研究》2000.1)。

  4,投資經營契約的履行十分艱難。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與民營經濟圍繞國有企業的承包、租賃經營權,公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權簽訂了一系列契約。但是,對待民營投資經營政策缺乏穩定性,時緊時松,甚至由于領導換屆等原因,說變就變。特別是一些政府部門采取簡單化的手段宣布拆遷小企業,收回土地使用權,廢除租賃承包合同等等,而由此帶來的民營投資經營風險損失往往不予補償,使得民營投資的正當權益難以保障。

  5,投資所有權的安全性、完整性與獨立性還缺乏保障。比較突出的表現在民營企業投資兼并國有企業,“紅帽子”企業明晰投資股權,民營科技成果資本化,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還不能認真保護民營投資財產產權的安全性、完整性與獨立性,出現了許多非法剝奪、占有、挪用、侵吞民營企業投資產權的案例。特別是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經濟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發生的產權、債務糾紛,常常是在相關部門之間踢皮球,久拖不決。

  五、社會障礙

  社會障礙既是上述各類障礙因素的綜合反映,又是一個對民營經濟發展最為獨特和現實的阻礙因素。對比不同地區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我們會很清楚的看到這一點。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既與區域歷史文化的積淀有關,也取決于各地區、各企業自覺的文化建設。當前,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因素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社會心理、社會風氣、社會治安、社會公德和市場秩序等問題。

  現在有一種社會心理,認為民營經濟投資賺錢是為自己不是為社會,甚至提出民營經濟承擔的責任與國有經濟明顯不同,因此,對于落實民營投資收益的保護政策往往很不情愿,甚至背道而馳。一事當前,先判斷“公”“私”,然后,對“公營”、“民營”的態度截然不同。明明一件極容易辦到的事,人為的制造尋租空間,行賄受賄,加大了民營企業的運營難度,也加大了民營企業的交易成本。

  這幾年,隨著企業改制的深入,下崗工人增多,同時,出現了勞資矛盾對立的“返祖”現象,加之一些媒體對“暴富故事”大肆渲染,那些改制而來的民營企業中相當一部分,面臨“第一桶金”的普遍追問。還有人以階級斗爭的眼光來看待這些民營經濟發展初期的問題,認為民營經濟發展太快,導致“兩極分化”,煽動“仇富情結”,激化社會矛盾。

  社會風氣不正,也使民營經濟成為受害者。如前所述,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游戲規則”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營企業面臨的競爭是極不公平的。面對種種限制和偏見,民營企業家不得不與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形成密切聯系,以拉關系、走門路、找靠山等極不規范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這種競爭方式不僅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扭曲資源配置機制,導致官員隊伍的腐敗,形成了新的官商壟斷,也帶來了新的不公平。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正當利益也帶來侵害,使民營企業不得不面臨極不確定的政治風險。

  在中西部或東北等民營經濟的后發地區,由于社會治安混亂,偷盜成風,甚至哄搶民營企業財物。一些民營企業家本人或家庭成員的人身財產安全遭到黑社會的敲詐威脅。許多企業為維持局面不得不雇傭大批保安。還有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就是,個別企業早期的灰色財富,與非法組織或腐敗行為有著千絲萬縷、若即若離的聯系,不脫胎換骨,便成為企業的毒瘤。這是一些民營企業原始積累時期走捷徑所必然付出的代價。還有些企業家看到社會治安狀況比較差,企業家正當利益得不到保障,黨政腐敗有增無減,干脆自暴自棄,正道走不通,求諸于邪道。久而久之,企業經營機制扭曲,最終走向邪路或垮臺。

  有人認為民營企業是違法亂紀、假冒偽劣的始作俑者,其實,社會公德發育滯后,誠信缺失,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也是受害者。交換的道德前提是對產權的公認,這需要的是理智和誠信,而不是“力者居之”、“詐者得之”。中國的民營企業尤其是鄉村的民營企業為什么長不大?主要是交易秩序的擴展遇到了信用上的障礙。“村子里的交易在宗法和禮教之下,一般沒有問題。但一越出家族之畛域,便需要武裝護送。這樣的經濟能夠延伸到一切陌生人當中,成為龐大的體系,才是怪事!”(憲政論衡網站·王怡個人文集·交換的道德前提)上世紀80年代,溫州產品幾乎成為坑蒙拐騙、假冒偽劣的代名詞,溫州皮鞋遭遇全國性抵制。溫州人認真吸取教訓,2000年開始,溫州市政府和總商會發起建設“信用溫州”的倡議。尤其各行會加強自律,維護品牌,一旦發現害群之馬,清理門戶,毫不手軟。現在“穿在溫州”、“中國鞋都”、“中國低壓電器之都”人所周知,溫州產品聲譽雀起。

  社會中介組織發育滯后,從而使強大的國家機構與分散和相對弱小的民營企業之間缺乏溝通的管道及減少碰撞的緩沖器。這是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中所遭遇到的深層次障礙。行會、商會、協會等NGO是提高中小企業素質和競爭力不可缺少的一環,發揮著政府及市場之外重要的中介功能,也是一個國家走向公民社會和成熟市場經濟的標志。對民營企業而言,主要是建立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如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分析、信息服咨詢、企業診斷、技術支持輔導、技術孵化、商貿洽談、人員培訓等服務的機構。日本政府在全國47個道府縣和12個大城市設立了中小企業綜合指導所,為中小企業提供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每年診斷和指導的案例超過3萬件。中國香港則設立了生產力促進局,為全港中小企業提供各類開發、顧問、培訓和技術轉讓服務,每年服務企業超過400家。我國近代也曾產生了一些民間組織,如會館、宗祠、行會等,但不具備開放性,只對“內部人”開放,具有地域性或血緣性,且以家長式管理為主。近年,國家機構改革后“改制”而來的許多國家級協會基本都是官方組織或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今后,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行會、協會、學會、商會、工會、農會等社會自組織的發育將會顯得越來越迫切。

  概而言之,觀念、法律、政策、行政、社會五大障礙重門疊戶,盤根錯節,五大障礙堪稱轉軌時期我國民營經濟頭上的“五座大山”。“五座大山”的出現與改革的路徑依賴有關。但我們絕不應該以漸進式改革為由,把障礙永遠擺在那里。這種“分期付款”式的漸進改革,利息實在太高。當然,民營企業的內部環境也還存在不少問題,如產權封閉、職工權益保護等等,這些問題尚需另文論述,但是,如不盡早理順外部環境,不僅壓抑民營企業自身發展,還將使我國經濟增長的成本進一步加大,并最終導致整個國家發展動力的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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