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俞嵐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今日起正式生效,七月二十日開始施行的《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與暫行規定相比,《辦法》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為此,記者采訪了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副會長曹新宇。該商會一直參與了新《辦法》的制定工作。
細看條款,新《辦法》的最大亮點,體現在出口許口數量分配方式的調整上。原先許可數量完全按照業績分配,而新《辦法》則采用了有償招標和業績分配兩種方式。《辦法》規定,“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一定比例實行有償招標,剩余部分按業績分配。業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
曹新宇對記者表示,用有償招標的方式分配部分許可證,是《辦法》的一大進步,“充分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他指出,完全按照業績分配不盡合理,無法實現有限資源的合理利用。而招標則給了以往沒有出口實績或業績一般的企業一個“公平的機會”。
根據商務部日前公布的《二00六年紡織品出口數量第一次招標公告》,凡是二00五年一月到七月在所投標類別上對全球市場有出口業績的企業,均可參加投標。而原先則必須是對對口市場有出口業績,如對歐盟出口就必須以前有過對歐盟出口的業績記錄。曹新宇稱,這種調整大大擴大了競標企業的范圍,目前已有兩萬余家企業符合競標要求。
《辦法》還有一個重大的突破,是允許臨時出口許可數量進行轉讓。這與原先嚴格禁止轉讓形成了鮮明的反差。曹新宇表示,允許許可數量轉讓,在各企業間調劑余缺目的也是為了有效利用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但是,他鄭重澄清,“調劑只在類別內部進行”,即招標獲得的許可數量只能與同樣是招標獲得的許可相調劑,同樣按業績獲得的只能與按業績獲得的許可相調劑。
曹進一步指出,轉讓也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如是地區內轉讓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做技術處理,跨地區轉讓報商務部備案并由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做技術處理。受讓經營者則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經營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并非全部出口紡織品都適用《辦法》。只有具備“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及“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情形之一的商品才將納入《管理商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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