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應混業經營發展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03:45 金融時報
三、新時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議 當前,如何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而又符合時代特征的高效金融監管體系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在此,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完善監管體系結構。一,從“三會”中上調人員,設立金融監管局,由其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統一的管理,同時對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集團公司的上層架構營運進行監管,此架構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的單項業務,仍由原各自主管機關,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監管;二,參照大多數國家的經驗,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隨機性、個案性、程序性的安排,轉化為制度化、常規化、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安排。金融監管局定期舉行“三會”高峰會議,使曾經一度設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功能真正發揮出來,減少監管真空;三,“三會”定期將定量以及定性的監控情況上報給金融監管局,經過有效的反饋機制,使原來重復監管的成本減到最小,同時,在三者之間引入競爭機制和互相監督機制,改變以前經常出現推諉責任的情況;四,在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局之間形成信息共享機制。具體可以通過人員的相互安插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員調換配置。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了解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微觀層面上的動向和趨勢,以便更有效地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和進行宏觀調控。同時,金融監管局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了解宏觀動態,預測金融體系的未來發展方向,制定更為有效的監管規則。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制。多年來,我國金融立法長期滯后,且專業性法律層次低,操作性強的法規缺位情況嚴重,極易導致該領域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風險。應根據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盡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以條例實施細則為主的制度體系,明確界定金融控股集團的市場準入、母子公司的業務范圍、資本充足率等規則。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發揮市場化管理風險防范作用的主要方式,依靠市場力量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約束是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信息披露的管理,樹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僅要披露內部關聯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僅要實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變化發生之后都應即時披露。另外,要定期對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四)增強系統信息化管理。為了減輕被監管對象負擔、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同時為了適應信息化社會的需要,監管當局要注重專業技術和內部信息交換系統的開發建設。通過信息系統實現由事后監督向事前預防、同步監督的轉化,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警。 (五)建立資金、業務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墻。首先,建立資金防火墻。禁止或限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任意流動,保證銀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之間不僅是獨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按市場原則運作。資金防火墻包括:(1)對金融集團自有資金的使用范圍加以明確規定;(2)對銀行子公司向金融集團成員機構的貸款和其他信貸延期業務必須有嚴格數量限制,防止銀行因購買不良資產而直接承擔其相關證券部門的風險;(3)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資金交易的數額應加以限制,防止大額的不當資金轉移。其次,建立業務滲透防火墻。嚴格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以防止銀行將資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過度投機,保證銀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墻。在金融集團內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動可以為內部融資、共同營銷、產品開發、網絡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過度的信息流也會導致一些不良后果,帶來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墻,可以阻止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有害信息的流動,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競爭。 (六)嚴格市場準入。金融混業經營必須設立市場準入門檻,這是金融監管的第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十分發達,社會法制環境不夠健全,因此,金融混業經營的市場準入門檻必須提高。只有那些符合國家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要求,規模和效益達到一定指標,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機構才能夠進入。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范圍和限定投資的金融業務應明確規定,對于非金融業務的問題也應作出明確限制性規定。 (七)加強市場退出監管。由于金融集團的規模較大,影響面廣,其市場退出會給社會帶來較大的震動。為了減少金融集團退出的社會成本,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存款人的利益,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免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此外,監管當局可以通過協調和組織行業支持,提供中央銀行貸款等方式開展緊急援救。 在未來的監管改革之路上,我們也許會遇到很多的困難,而且經歷曲折,但是美國鄧白氏國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風險管理方案部總監約翰·勞德曾說過,“在我看來,受監管的市場就好比是采用最佳模式作為商業運行規范的市場。不管執行的過程中有什么樣的陣痛,我們會不斷地發現,這些運作能夠變得更有效率更有收益。”因此,未來的更加有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模式必定會為中國宏觀經濟的穩健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作出貢獻。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