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一些開架售貨、拿取自如的超市、商店等,不少都有以“偷一罰十”的告示警戒。在商場、超市對付盜竊行為的手段中,“偷一罰十”運用最多,效果最佳,是我國眾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面對頻頻發生的超市官司,人們不禁要問,“偷一”是否可以“罰十”?“偷一罰十”合法嗎?
自選購物方式以實現人們一次性購物、一站式購齊的新購物理念,激發了消費者極大的購物欲望,但也給不少順手牽羊、蓄意偷盜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何防范偷竊成了困擾眾多商家的一大難題。無奈的商家只好紛紛使出各種手段,以“偷一罰十”的告示警戒偷竊者。但是,商場里面貼著“偷一罰十”等字條,就像是把每個顧客都當成了小偷的“種子選手”,不僅引起了顧客的反感,更重要的是“偷一罰十”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罰十”店規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偷一罰十”的“罰”是行政處罰,根據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權只能由行政機關來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機關,無權設置處罰規定。如果公民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商家自行處罰消費者,即使不服,也無法依照法律規定尋求救援,這事實上剝奪了他們的申辯權與訴訟權,這本身也是對竊物者的合法權益的一種侵犯。
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準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商家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之列,是否能確認為“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后才能定奪。對于盜竊行為,我國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不僅規定了處罰的方式,而且還規定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對于盜竊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也有明確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約定或者規定罰款的數額,如偷竊行為由商家按自定規則以“罰”代“法”,就可能使本應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竊者逃脫,客觀上造成放縱違法犯罪分子,使其得以繼續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
因此,商家貼出“偷一罰十”告示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或擅自處罰,而應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并可就相關損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消費者受到商家以“偷一罰十”等店規處罰時,應予以拒絕,如遇到搜身、強行扣留等無理行為,消費者事后可以拿著罰款收據等,根據有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