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本版前兩天報道的讀者對民航服務問題的質疑,昨天,記者電話采訪了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余暉先生。余暉認為,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比民航法要高。如果不是技術原因,臨時調整航班都是不對的,即使調整也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同時767飛機換成了737應該給消費者相應的賠償,否則會讓人產生“民航賣給了消費者假貨”的感覺。
“只有有了充分的競爭才能讓消費者享受到最好的服務。”余暉認為,目前在某一條航線上,消費者可以選擇的航空公司或機型非常少,是由壟斷造成的。這種壟斷來自于民航管理部門對航空公司“進入航空市場”與“進入航線”這兩個方面的管制。由于更多的航空公司進入市場受到限制,由于航線是由管理部門指令分配的,致使航空市場缺乏真正有效的市場競爭,致使某家航空公司可能壟斷了某個航線,對消費者有無信譽就顯得無足輕重。
余暉認為,要解決民航缺乏競爭的問題,國家管制部門最應該做的是放松管制,除了進行安全與服務質量等必要管制外,其他如價格管制與市場進入管制應該盡快放開;其次是鼓勵民航公司之間的合并與兼并;第三個層次,至于服務質量的改變,競爭自然會發揮作用。(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