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3月20日電 (宋立超)山西客戶吳女士通過上海圓通[微博]速遞山西分公司快遞價值數萬元的物品,因快遞公司方面過失導致丟失卻被告知最多只能賠償一萬元。自3月1日事情發生后時至今日已過近20天,目前雙方仍僵持不下。20日,記者致電圓通速遞上海總部,得知處理結果仍未得出。
來自山西忻州市定襄縣的吳女士2月28日通過圓通快遞向太原郵寄了一批價值數萬元的貨物,結果收件人并未收到。吳女士通過投訴并經上海圓通速遞山西分公司調查,查明貨物已于3月1日丟失,責任在快遞公司方面。隨后,由于吳女士在填單過程中并未保價,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山西圓通方面稱,只能按最高一萬元進行賠償。
隨后,記者致電上海圓通速遞物流公司總部新聞部,據工作人員稱,圓通公司重視此次事件,并將積極解決。具體結果將于近日給出。
同時,該工作人員稱,針對快遞領域發生的丟失貨物后的賠償問題,圓通公司擬出臺相關政策,即所郵寄貨物最高價值不得超過三萬元,超過三萬元的,將把貨物分成低于最高限額的若干份進行郵寄。客戶進行保價的,發生損壞或丟失時,將按原價(即最高三萬元)進行賠償。
關于圓通公司詳單中規定“未進行保價的貨物發生損壞、丟失時按資費的6倍進行賠償”是否與3月1日正式實施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相悖時,該工作人員并沒有給予正面答復,并表示如果公司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
然而面對多日無果的情況,吳女士表達了自己的不滿。“山西圓通說已將情況上報上海總部。可自3月1日已經19天了,我卻沒有得到任何結果。而丟失的貨款,收貨方正在向我催要。”吳女士說,本想圖方便利用快遞郵寄貨物,發生如此多事端卻是意料之外。如今已經影響到了自己的生意。
對此,上海圓通速遞山西區域公司總經理姜定表示,正在等待吳女士前往協商,但具體賠償金額還待進一步確定。“目前還沒有接到上海總部關于處理結果的通知。”姜定說,同時他再次確認,如果按吳女士的要求全價賠償幾乎不可能。
17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前往山西省郵政管理局,就吳女士一事向其市場監督部咨詢。一位女性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宜訴諸法律”。
該工作人員說,盡管新出臺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規定“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但由于快遞詳單就相當于一份合同,如果客戶簽字就代表認可了這份合同,即使按照《合同法》,也只能按照“資費6倍”進行賠償。
面對記者對于“詳單中條款為公司自擬,此‘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時,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國內各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是以《郵政法》中“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為參考的。
“做為監管部門,我們只能督促快遞企業及時、公正的和消費者解決問題,并不能要求企業賠償具體數額。”山西省郵政管理局綜合處張偉對記者說。
張偉表示,由于吳女士寄件時間為2月28日,丟失時間為3月1日,是否適用于3月1日實施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還有待商榷。同時,《辦法》剛剛出臺不久,具體細則郵政部門還在學習培訓階段。
“現在有種上天無路,入地無門的感覺。”為此事遍尋消協、郵政等相關部門無果,涉事公司又長時間沒有處理結果,吳女士一臉無奈。她表示,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夠給其他消費者提供一定的警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