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汽車“召回門”是廠商與車主最關注的事件之一。
“3·15消費者權益日”前,就有位執著的車主,質疑汽車設計存在缺陷,經與廠商多次溝通,對廠商提出“專門處理”的方案不感冒,執意要求廠商做召回處理。長時間交涉得不到結果,車主便到3·15消費電子投訴網投訴。
車主質疑設計缺陷“要求召回”
律師說無論是汽車召回程序的發起還是召回程序的履行,都不是消費者做的事
車主:前剎設計存在缺陷
3月2日,據車主陳先生介紹,他于2010年3月購買了一臺奇瑞A5(1.5升)汽車。新車開了2700公里后,發現前輪剎車盤的摩擦痕跡比后輪剎車盤粗和深,剎車效果有所下降。經檢查,發現前輪剎車盤沒有定位螺絲。“根據我30多年的駕駛經驗,剎車盤的定位螺絲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剎車盤就不會有上下前后的偏位,就不會隨輪胎螺絲松緊的變化而變化,影響剎車效果。”陳先生說。
陳先生介紹,2010年9月26日,他將該問題反映到奇瑞汽車公司。隨后,奇瑞的4S店表示,可為他的車專門加工一對有定位螺絲孔的剎車盤。“我則認為這樣對其他購買這款車的車主不公平,應該給這款車的車主全部更換才合理。”他說,如果該系列車型的剎車盤設計存在缺陷,廠家應全部召回處理。據他介紹,4S店曾向他表示會將意見轉交給廠方,到目前為止,廠方卻始終不給他任何答復。
4S店:只能夠“專門處理”
3月3日,4S店深圳市北方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2010年車主已經反映過相關問題,但4S店對該問題無能為力。
李姓負責人說,因為車主反映的情況,可能涉及汽車設計存在缺陷的問題,只能通過國家相關機構與廠家檢驗、核實后才能給陳先生明確答復。他還說,陳先生使用的車型已經停產,并強調,該車型是通過國家相關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不能僅憑陳先生的經驗,就質疑汽車的設計存在缺陷,還要求全部召回汽車。“這個系列的車型賣出這么多,就陳先生反映的問題,沒有聽說出現過相關事故。”李說。
而另一負責人則稱,公司表示要給陳先生汽車的剎車盤加設固定裝置,并不是表明該車的剎車盤確實存在問題,公司只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客戶,盡可能滿足客戶的需求。
廠家:車輛不存在設計缺陷
3月4日,記者就陳先生反映的情況致電奇瑞公司,091號話務員表示,去年9月就接到陳先生反映的問題,目前,公司正進一步核實情況。
3月10日,奇瑞公司經一家公關公司給記者回復稱:關于A5車(排量1.5L)客戶對其車輛剎車盤沒有定位螺絲提出的異議,經過我公司人員認真調查后,現回復如下:
一、客戶的車輛不存在設計缺陷,A5車型取消剎車盤上面的定位螺絲,僅為我公司生產部門的一種工藝調整。此種裝配方法對制動器總成的性能無影響。
二、對與客戶反映的前輪剎車盤比后輪剎車盤的摩擦痕跡明顯問題,我公司產品A5車型為發動機前置式的轎車,在車輛剎車的瞬間前輪所承載的重量明顯要大于后輪承載的重量,這是一種正常的剎車損耗現象。只要客戶對剎車系統做正常的保養,不會影響其車輛的剎車性能。
律師:個人要求召回難實現
廣東仁皓律師事務所張勇律師對陳先生的維權意識表示贊賞,卻表示:依據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汽車召回只有經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后,發現有缺陷才會由汽車廠家主動召回或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無論是汽車召回程序的發起,還是召回程序的履行,消費者個人無法發起,陳先生個人要求廠家召回的想法很難得到實現;對于汽車是否存在缺陷應經專業機構檢測后才能確定,消費者依據個人經驗或4S店、汽車廠家的單方面說法都是片面的。
他說,陳先生所購汽車若經檢測發現有質量問題,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4S店修理、更換或者退貨。陳先生如果認為汽車有缺陷,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羊城晚報記者 陳云強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