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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機殃及返程 乘客狀告國際慣例(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 16:16 上海商報
焦點:是否盡到說明義務? 在第二次庭審中,日本航空公司再次指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決議規則中對于往返機票有著嚴格規定,即乘客必須按機票上記載的航程順序乘坐航班,如果不按順序使用,機票將不被履行并失效。這個決議規則對于全球所有的航空公司都適用。而且,航空公司已經將“不可簽轉”等五條規則作為合同內容印制在了機票的背面。 但是,原告王先生表示,在中國境內銷售、流通的機票,相關條款應當使用中國的通行文字予以載明,如果書面合同上無法載明的,也應當使用通用語言予以告知。“但是,我所購買的這張機票上,全都是外文,沒有一點中文說明,我根本看不懂。而且出票點也沒有人向我解釋、告知過這一規定,我怎么可能知道這個規定呢?”王先生在法庭上指責航空公司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對此,航空公司將責任推給了機票代理商,稱正因為國際機票上的很多表述相當專業,才需要有機票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予以解釋說明,但向王先生出售機票的該代理商不具備國際航線的代理資格,也沒有履行過告知義務,造成王先生對于往返機票的使用產生重大誤解;而航空公司依據國際慣例宣布王先生手中的往返機票全程失效,這樣的處置是正當的,并無過錯。 對于航空公司的說法,王先生認為不管機票代售處有沒有資質,都不影響機票的效力。機票售出以后,合同即告成立,與此前的售票行為無關。在這個問題上,作為被告之一的代理商似乎站在了原告王先生的立場上,表示王先生在誤機的情況下,如果向航空公司說明原因,應該可以獲得通融。 與此同時,王先生還對該國際慣例的含義提出了異議。王先生稱,自己是從事發地上海登機,而不是從中轉地登機,沒有打亂航程順序,不違反規則。但是,航空公司堅持認為乘客誤機就屬于違反規則。 法院:未使用中國文字說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客運機票屬于格式合同,航空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負有提示義務,應當提請相對人了解格式條款的存在,并使相對人有合理的機會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作為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機票,日本航空提供的機票票面上沒有使用中國文字對往返機票的特殊規定予以充分說明,在機票銷售時也沒有進行詳盡告知。至于機票代售處,僅僅是日本航空和乘客之間訂立合同的中介人,對合同內容不負有說明義務,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6000元。 案件判決后,記者就往返機票特殊規則向多家航空公司了解情況,發現做法各有差異。 東方航空公司稱,往返機票是否存在未“往”不得“返”的情況要看機票上的具體約定,主要取決于機票的價格,對于某些特價機票,可能存在不可更改、不可退票等情況。 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則表示,往返機票如果出發航程誤機的話,“前半張”機票可能失效,但返程部分機票仍有效,即“后半張”機票不受影響。 而在新加坡航空公司,則嚴格執行該國際慣例,享受價格優惠的往返機票一旦出發航程誤機,全程機票失效。 相比之下,美國西北航空公司的規定要寬松得多,往返機票只要補足差價,一般情況下都可以改簽。 ◇業內觀點 機票是一份合同 權利義務應對等 徐匯法院一位法官告訴記者,在現實生活中,多數爭議都是乘客和承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的。“有關機票引發的糾紛占整個航空服務糾紛中的一半。”這位法官告訴記者,“機票就是一份法律上認可的書面合同。”也就是說,乘客有交付票款的義務,同時獲得了航空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權利。航空公司收到票款后,按照合同約定,如無法提供合同中的任何一項,就構成了違約。但由于航空運輸和一般交通工具不一樣,交通成本比較高,因此乘客在支付了票款后,還應履行其他相應義務。比如,來不及趕赴預訂航班,最好預先告知航空公司,讓其預先作出調整,以免造成座位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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