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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業合同條款霸氣十足(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11:58 深圳特區報
典型案例: 家住蓮花街道的章小姐家有高位截癱的殘疾人,章小姐于去年10月2日與某家政公司簽訂合同,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當天開始在章小姐家工作。該保姆工作兩日后以工作辛苦為由要求辭工,合同書有寫明保姆辭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考慮自身狀況和跟家政公司聯系未果情形下沒有同意。雙方協商不了產生摩擦,期間保姆有辱罵和推搡雇主行為,并于當月6日辭工。發生這種事情,家政公司卻引用合同條款要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工資,并拒絕返還其他費用。章小姐投訴到轄區消委會,經調解,該家政公司不再收取工資,并退還章小姐所交介紹費和管理費。 霸王條款四: 非雇主原因調換服務員,仍收取調換費。 例如:“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須將家政服務員送回家政公司駐地,并辦理調換等相應的變更手續,當雇主同家政服務員就人選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屬家政公司違約;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為雇主提供人選,基于成本考慮,家政公司可從第六次選人開始收取雇主調換費200元/次。” 點評: 家政服務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義務就是為雇主提供合適的服務員,從事約定的服務。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選不適,則屬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提供合適的服務員。《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從第六次選人開始收取家政公司調換費200元/次”,顯然是家政公司將自己繼續履行義務的成本轉嫁給了雇主,損害了雇主利益。 專家建議: 家政公司應免費為雇主更換服務員,但雇主無正當理由要求更換的除外。 典型案例: 肖先生2007年2月份在某家政服務公司請了兩個保姆一個負責做家務,一個負責帶小孩。其間,由于保姆有事辭職、兩個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換了五個保姆,到第六次時,家政公司說按合同規定,今后再換保姆要交每人次200元的調換費。由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約和退還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絕。肖先生認為上了家政公司的圈套,投訴到南山區消委會,最后和解,家政公司答應提供保證肖先生滿意的新保姆并不再收取調換費。 霸王條款五: 雇主只能換家政服務員,不能解除合同。 例如:“在服務員工作期間,若不能使雇主滿意,可隨時解聘家政服務員。但要按家政服務員實際工作日給服務員結算工資,不能因服務員有事辭工或對服務員不滿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證一周內安排合適的服務員。” 點評: 合同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賦予當事人單方解除權,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析上述合同條款可知,雇主只能解聘服務員而不能解除合同。事實上,服務員辭工已構成違約,若其所服務事項具有時效性,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務員已成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雇主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對服務員不滿”往往也是因為服務員不能勝任合同約定的工作事項,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換的服務員仍不能勝任的情況。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更換服務人員:(一)不符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條件或者合同約定條件的;(二)不履行以下義務的:①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②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③尊重消費者生活習慣,不對外泄露消費者隱私;④不得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營者拒不更換服務人員或者更換后服務人員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允許更換服務員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條款,顯然是對雇主合同解除權的限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專家建議: 家政服務合同應允許雇主有理由解除合同。如確屬雇主無理由終止合同,則應向家政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典型案例: 去年5月,雇主閆小姐與某家政公司簽訂了兩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換了3個保姆,嚴小姐對家政公司提供的3個保姆均不滿意,要求解約退費,該公司老板稱只能換保姆,不能解除合同。閆小姐投訴到區消委會,經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共識,該家政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退回剩下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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