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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無奈買單虛假收入證明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10:30 北京晨報
貸款人入不敷出欠貸不還致糾紛案件攀升引發新問題—— 核心提示 職員透支信用卡幾千甚至數萬元不還。為了追討欠款,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將出具收入證明的十余家單位告到法院,要求他們為其“出證”行為承擔責任。近日,法院做出裁決,14起案件被駁回。這些案件為何被駁回?到底誰應該為不實的收入證明買單?近日,本報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調查。 事件追訪 14起銀行追責案被駁回 職員透支不還款單位被告 不少職員憑借著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申請了信用卡,爾后便透支幾千元甚至數萬元不還。為了追討欠款,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將“出證”的十余家單位告到西城區法院,要求他們為其“出證”行為承擔責任。近日,西城區法院陸續對14起案件做出裁決,涉案單位有14家,所有職員信用卡累積透支64萬余元。 記者注意到,14家單位多被指為員工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用以申請信用卡,涉案的所有員工每人信用卡透支金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事發后,涉案員工多數都找不到了,銀行撥打他們留下的聯系方式仍未果。其中,一家影視策劃公司于2005年以集團客戶的形式為員工何某辦理了信用卡,收入證明證明何某年薪10萬元。但截至去年7月,何某累計透支近14000元。 部分銀行告單位案“私了” 法院認定這些單位雖然出具了收入證明,但和銀行簽訂銀行卡服務合同并透支的都是職員個人,銀行無權要求單位還款!俺诉@14起案件外,還有一些銀行告單位的案件是以原、被告和解而告終的!蔽鞒菂^法院的魏法官告訴記者,被告單位之所以與銀行達成和解,是因為自己“理虧”。這些單位為職員開具的收入證明含有虛假成分。據了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有過錯一方會對另一方的損失予以適當的補償。 原告律師:單位應為過錯擔責 作為交通銀行的代理人,陳延軍律師告訴記者,這次銀行以開具虛假收入為由直接狀告單位,是一個“創舉”。據陳延軍律師介紹,這些單位開具收入證明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有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上寫明的“職員”,并不是本單位內部的員工;第二,有的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有夸大的成分,例如,將一名月薪1000多元的職員,夸大為月薪近萬,高出近十倍;第三,有的單位使用了職員的身份證辦理個人信用卡,這些“職員”的收入證明顯然是虛假的。 除了有14起案件被法院駁回,還有部分此類案件因被告單位自愿和解而終結。陳延軍認為,單位雖然不是信用卡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是,他們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提交給銀行,是存在過錯的,應當為自己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問:“今后,銀行方面遇到此類情況,還會采用直接狀告‘出證’單位的方式嗎?”“不太好說。”陳延軍律師說,沒準兒會選擇將職員和單位作為共同被告提出起訴,這樣應該不會被法院駁回了。 被告單位多數回避采訪 記者采訪被告單位時,大多數被告單位以不愿意再提及此事,拒絕了回答記者關于開具收入證明的提問。一家數碼科技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劉女士對記者說,該公司員工葉某準備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單位為其出具了收入證明,不久,葉某離開了該公司,交行找到單位說明葉某使用信用卡透支不還的情況,單位曾與葉某聯系希望他能盡快還款,葉某只說“單位不用管了,我自己會處理”。最終,交行將這家數碼科技公司告到法院,該公司覺得“特冤”。 “收入證明不等于貸款擔保” 出具收入證明,就被銀行告上法庭,這是許多單位沒想到的,而這份看似平常的證明對銀行卻很重要。交通銀行一名客服人員告訴記者,持卡人在該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時,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是必須提供的材料。銀行方面將據此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判斷是否發放信用卡以及透支額度。如果職員提供不出收入證明,將很難獲得銀行批準。 對于收入證明的作用,魏法官認為,單位收入證明不等同于貸款擔保,它只能證明辦卡人當時的收入情況,如果是真實的收入證明,單位不用擔責任。但如果出具的是虛假的證明,則要擔責任了。 單位出假證“總會露馬腳” 據魏法官介紹,單位開具含有虛假成分的收入證明,在案件審理中總會露出馬腳的。有的單位在庭審中堅持自己開出的收入證明沒有任何問題,卻提供不出涉案員工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更拿不出為涉案員工交納的“三險”憑證,其謊言便不攻自破。還有的單位死咬著自己“沒責任”,而員工本人則堅決表示“從沒辦過信用卡”,此時進行筆跡核對就可以發現真相——信用卡及辦卡人申請表簽名并非員工親筆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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