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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狀告國美促銷廣告浮夸(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6:53 東方早報
顧客不信服 “即使原價確為35999元,國美也應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負責” 杜先生表示,無論國美給出什么樣的辯解,都無法使他信服。 “發票上的單價寫明了2.45萬元,作為消費者,我有理由相信該單價為原價,怎么能輕易否認?”杜先生說,“即使該款彩電的原價確實為35999元,國美在本案中也是有過錯的。因此,國美應該為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然而在國美看來,公司自始至終都不存在價格欺詐,“你可以到任何一家電器銷售公司查看,1.75萬元的價格絕對買不到飛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電,只是杜先生對于降價幅度所對比的價格產生了誤解。我們廣告中所稱的50.3%的折扣是相對于原價,而非優惠價。” 由于顧客杜先生拒絕接受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庭審現場 國美拿出兩份證據顧客懷疑是偽造 庭審中,為支持自己的說法,除出示飛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電的進價單外,國美還出示了杜先生購買彩電的收銀小票,上面注明該款彩電原價35999元,國美優惠價2.45萬元,廠家蘭卡(即廠家讓利)7000元,實際收銀1.75萬元。 但杜先生表示,自己購買彩電時,由銷售人員帶領付款,“我并未看到過國美提供的這張小票,該小票屬于國美為應付訴訟而制作的。” 國美提供的另一份證據是一張標價簽。按照國美的說法,該張標價簽是粘貼于長壽門店飛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電樣品上的標簽,上面標注原價為35999元。“杜先生作為一名消費者,在購買該彩電時不可能沒有看到這張標價簽。”國美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 然而,杜先生則聲稱,國美無法證明該標價簽是在其購買時就粘貼于樣品上的,“對這份證據的可信度,我表示質疑。”李燕 顧金娣 ◇消保委聲音 打折基準價應當明示 早報記者 肖蓓 廣告上明示打折50.3%,而顧客認為發票上顯示的實際折扣只有28.6%,國美電器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 市消保委消費指導部相關人士昨日表示,按照消費者一般的理解,打折幅度應該以促銷活動前的售價為準。“如果國美電器打折確實以原價為準,就應該在廣告中明示,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涉嫌虛假打折。” 該人士表示,近年來,有關商家促銷時虛假折扣的投訴逐漸增多。很多促銷活動逐漸從讓利給消費者,轉變成為與消費者玩數字游戲,比如每到過年過節就很火爆的“買200送50元券”的返券促銷,就有強制消費之嫌;有的商家甚至在促銷前抬高原始價格,進行虛假折扣。 “但是,由于消費者很難求證商品的原始價格,往往也只能吃啞巴虧。”該人士呼吁,商家搞促銷活動時,應該提倡明折明扣,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實實在在獲得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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