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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公布,資產門檻降至600億
-不能存款,不能貸款來買房買車,但可用于孩子讀書買家電
中國銀監會昨天正式公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意味著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可選擇的金融機構將不再局限于銀行,在全球成熟和新興市場均得到廣泛使用的消費金融公司,即將在國內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設立試點。《辦法》對5月12日公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降低準入條件,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具備的資產規模從800億減少到600億。成都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昨日透露,成都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之中。
出資人總資產不低于600億
所謂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過去國內消費者只能從銀行享受消費信貸業務,且品種很少,除了房、車按揭,就是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的設立,可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戶,提供新的選擇。
與5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公布的《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準入門檻、業務范圍以及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要求做出了調整。
其中,為了讓更多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能夠參與試點公司,銀監會降低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辦法》中降低為600億元。
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
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最初的資金來源只有注冊資本金,且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信用風險比較高,銀監會認為,較高的注冊資本金是抵御風險的重要防線。因此,《辦法》中并未降低注冊資本金的門檻,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辦法》指出,消費金融公司可辦理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和信貸資產轉讓等業務,并可以進行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
《辦法》第34條特別提到,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的貸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車的貸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則可以用于個人及家庭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四倍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試點設立初期可能沒有充足的業務運用其資金,如果大量資金閑置在賬面上,將增加消費金融公司的運營成本,因此,《辦法》中拓寬了其業務范圍。
除個人消費貸款的主業,以及《征求意見稿》中的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辦法》中還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但同時為了進一步控制風險,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資余額不高于資本總額的20%。同時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即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
據介紹,消費金融業務有兩大提供商——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及傳統的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相比,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在規模擴大后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
分析人士指出,消費金融公司的成立,不僅有利于擴大內需,也有利于填補“地下金融”與銀行體系之間的斷層,完善國內金融服務體系。
據悉,《辦法》公布后,銀監會立即將根據具體方案,展開相關金融機構的機構準入審批工作。預計年底前將會有試點完成審批,進入籌備階段。
據此前發布的信息,成都、北京、上海及天津四地被列入首批開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成都銀監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成都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之中。《辦法》出來之后,他們將根據相關規定,對之前提出申請發起消費金融公司的機構進行審批。
華西都市報記者 鄭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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