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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與網上購物陷阱重重維權何其難(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0:09 南方日報
然而一個半月過去,劉先生的疤痕依舊。手持字據的劉先生先后打了四五次電話要求退款都遭拒絕,商家稱“美容無效是你自己個人吸收能力差,要換貨可以,退錢不行”,要求劉先生到購物中心另選其它同等價格的商品。 案例四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部分電視購物公司的“拖”字訣。業內人士透露,相當部分經營者常存有僥幸心理,利用外地消費者因路途較遠、投訴不便等因素,拖延或拒絕解決消費糾紛。 家住廣東中山的張女士通過某電視購物公司購買了一臺2000多元按摩椅。產品運來后發現其中一個凳腳不匹配。張女士致電某電視購物公司要求更換凳腳,那公司倒是爽快答應,只提出“這是浙江廠商的貨,零件運來需要半個月。” 誰知多個月過去了,張女士的按摩椅凳腳依然是“三缺一”。張女士困惑不解,“每次接待人員都說產品零件快到了,但怎么浙江到中山的路走了幾個月啊!” 疑問:出了問題誰負責? 由于目前對于電視、網絡購物并沒有健全的制度加以約束,一旦有了權益糾紛,似乎很難確定責任方。但記者從消委會了解到,當消費者與銷售者出現法律糾紛時,應遵循“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據省消委會新聞部曾志中主任分析,由于各人遭遇不同,這一原則也不是追究責任的救命繩。一般而言,銷售商是主要責任人,通常電視臺與網站都只充當了提供柜臺租用的平臺,只需負連帶責任,但銷售商在出現糾紛后一走了之或者電視臺、網站一并參與銷售者,電視臺與網站同樣要負主要責任。 消委會回應:欠缺專門法規 廣州市消委會有關人士分析,目前有關方面對電視、網絡直銷還未有專門的規范管理,即使能證實是電視購物公司產品出現問題,頂多只能裁定為虛假宣傳。更何況,在此過程中,舉證、檢測都十分困難,一旦消費者無法提供相關票據,或由于糾紛雙方身處異地,雙方就檢測機構無法達成一致,解決糾紛就遙遙無期。 為了規范電視購物,工商總局、廣電總局于2006年下發了電視購物“禁播令”,要求所有廣播電視機構停止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產品的電視購物節目。然而禁播令并沒有遏制住絕大多數電視購物夸大宣傳、蒙蔽消費者的劣根性。 -小貼士: 專家支招助您安全購物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沒有哪個電視臺或者網站是絕對安全的,電視、網上購物前要先了解該產品的當前市場信息,購買時盡量選擇社會口碑好、訪問量大的知名電視臺或網站,正規購物頻道、網站上都會公布產家、商家的地址、固定電話,對于只留手機號的商家就要加倍小心,此外,正規商家對付款、送貨方式會有詳細說明,且收款人應注明為企業而非個人。在付款方式上最好選擇貨到付款或者第三方付款,即網站收到貨款后通知賣家發貨,在買家確認無誤后由電視臺、網站將款項轉付給賣家;選擇網上銀行付款時盡量使用自己的電腦,不要在公共電腦上進行交易,以免泄露賬戶信息。收到商品后應先檢查、確認后再簽收,并索取發票妥善保管,作為維權證據。 另外,消費者通過電視購物時要記下該產品廣告播出的頻道、時段、內容,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消費者可要求廣告發布者———電視臺提供廣告的影像資料,作為訴訟證據。 本報記者劉茜實習生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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