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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場頻發標識不當糾紛 消費者難獲雙倍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8:49 北京晚報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主題是“消費與責任”,今天上午,西城法院與區工商分局及消協召開座談會,并通過近期案件的調研情況分析了消費糾紛的熱點問題。記者從中發現,消費者越來越善于利用消法維權,甚至只要發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出現瑕疵,就以欺詐追究商家責任,到法院起訴雙倍索賠。事實上,法院認定欺詐有一定的標準,很多消費者因為自己的認識誤區輸了官司。 大商場頻發標識不當糾紛消費者雙倍索賠鮮獲支持 大商場在人們的印象中是可以信賴的,但是近來,大商場卻頻繁出現銷售的商品實際成分與標識不符的情況,記者發現,大商場眾多的西城區去年一年發生類似商場被訴案件數十件。可大多以消費者撤訴或調解解決,在形成判決的案件中,鮮有消費者獲得雙倍賠償。 王女士在首都時代廣場花1196元買了兩條“pantera”牌長褲,吊牌上注明的面料成分是65%羊毛、35%滌綸。此后,她把褲子送到國家棉紡織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質檢,結果卻是羊毛、滌綸和氨綸。 依據國家關于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規定,兩種及兩種以上纖維組成的混紡產品或交織產品,列出每一種纖維的名稱,并在名稱前面或后面列出對應的纖維含量。于是王女士認為商場已經構成欺詐,要求退貨,商場給予雙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判定,王女士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悉自己購買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沒有標注褲子的氨綸成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不過,雖然商場沒將商品的真實情況全面告知消費者,但王女士沒有證據說明沒標注氨綸對產品的質量、價格有較大影響或對人體及環境有較大損害等情形,也沒有證實商場故意欺詐。所以法院認定商場的行為雖然存在瑕疵,但并不構成欺詐。最終僅判決王女士將褲子退還商場,商場退給其1196元購物款,并賠償王女士檢測費50元。 在記者查閱的去年十余份判決中,消費者得到雙倍索賠支持的僅有兩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都認定商品吊牌標注不當是商家的錯誤,但有的認為商家并沒有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或沒有主觀欺詐的故意;有的認為標注成分與實際不同并沒有改變商品的品質,因此很少認定商場欺詐,對消費者進行雙倍賠償。 消費者索賠有誤區認定商家欺詐有“門檻”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有“如實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尊重消費者知情權”的義務。若企業違反該義務,構成欺詐,應當給予消費者“雙倍賠償”。可商家明明是賣了標識不當的商品,為什么消費者不能得到雙倍賠償?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分析說,在追究商家欺詐責任的問題上,不少消費者認識上有誤區。 “認定欺詐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銷售者虛構商品說明、標準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并基于這種錯誤判斷而誤認誤購。”邱律師舉例說,比如一件衣服標注的是100%羊絨,而實際卻是純羊毛,其保暖功能和商品價值明顯不同,商家肯定構成欺詐,但僅僅是商品成分有一點誤差,并不一定構成誤認誤購。而這種誤差到什么程度就對消費者構成影響,很多時候依據法官的個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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