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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生死最后爭議 此案成民間借貸風向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29日 11:26  中國經營報微博

  此判決一出,在法律界引發了巨大爭議,多位知名法律學者對此結果感到失望,呼吁法院“刀下留人”。

  許浩

  1月18日,距離春節還有四天,身陷囹圄近五年的吳英,等來了決定她命運的終審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此判決一出,在法律界引發了巨大爭議,多位知名法律學者對此結果感到失望,呼吁法院“刀下留人”。

  吳英律師之一的張雁峰(微博)告訴《中國經營報(微博)》記者,將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間,為吳英做“最后努力”。

  出乎意料的判決

  對此判決結果,不但吳英和其家人出乎意料,就連其代理律師也措手不及。

  誰也沒有想到,這場馬拉松式的漫長審判,會在春節長假前畫上句點。

  1月18日,審判在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只能容納約50人的法庭里進行,到場的媒體不多,許多關心此案的人都在回家的路上。

  當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的法官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整個庭審僅僅持續了11分鐘,法庭裁定駁回被告吳英的上訴,維持對其一審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開庭宣判前,吳英曾讓旁聽席上的父親給自己送兩雙新棉鞋。聽到終審判決后,吳英當庭啜泣,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則滿臉茫然地呆住了。

  對此判決結果,不但吳英和其家人出乎意料,就連其代理律師也措手不及。“1月17日的中午,吳英案二審的法官給我打了個電話,讓我18日下午3點半之前來一趟金華,沒有說去做什么。”張雁峰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

  此前,張雁峰曾多次向浙江高院申請會見吳英,他原本以為法官讓他去金華是為了此事。但由于正值春運高峰期,滾滾的人流、車流讓吳英的兩位代理律師無法按時到達。直到1月18日17點20分,吳英的辯護律師之一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微博)合伙人楊照東(微博),才走進金華市中級法院的法庭。而張雁峰律師則未能參與庭審。

  吳英的律師張雁峰對記者表示,宣判結果很出乎意料。目前,案件已經進入死刑復核程序,他會和吳英的家屬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時,要盡最大努力,盡量挽救吳英的生命。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微博)則對審判結果表示非常憤怒和傷心。

  期盼落空

  吳英的生與死,罪與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為中國民間借貸的風向標。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分析,吳英案二審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罪名不變,但量刑會更改,不再判處死刑;二是罪名和量刑均有改變;三是無罪釋放。吳英案的代理律師楊照東曾認為,上述三種可能中,前兩種可能性較大。第三種情況的可能性最低。二審宣判前,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微博)終身教授江平也曾對記者說“不管怎么樣,吳英至少不應被判死刑了吧!”

  2011年9月,浙江高院將吳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集團的房屋產權糾紛案,發回金華中院重審。張雁峰律師認為,這對吳英案的刑事部分也是個利好消息。一方面,刑事案件一審宣判的罪責是集資詐騙罪,判定的依據之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吸收資金。如果查清民事案件里的資金問題,就能給刑事案件的審判提供相應的證據。另一方面,吳英的民事案件到底是不是“綁架案”引發的假案?會使吳英案更清晰。

  201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強調,當前特別要依法妥善審理好涉及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積極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妥善處理企業之間互相擔保、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意見》表現出了高層對此類民間借貸案件從寬的態度。但是,人們善意的愿望并未改變此案的終審結果,出生于1981年5月的吳英仍然被判處死刑。

  吳英的生與死,罪與非罪,已非一己之事。此案成為中國民間借貸的風向標,它折射出了當下中國民間金融的困境。此案判決一出,立刻在網絡上引發熱議,無數網友和知名人士李開復(微博)、潘石屹(微博)、薛蠻子(微博)均表達了對于這一結果的不解。

  判決引發爭議

  吳英案在案件事實部分不清和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判處死刑是不妥當的。

  浙江高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審裁定。

  吳英的辯護律師楊照東則認為,吳英案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認為吳英將非法集資所得資金的絕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但是,卻沒有做過數據上的統計,你能說出她有多少錢用于投資企業,有多少錢用于還本付息了嗎?”楊照東說。

  此外,法院認為,吳英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的行為,比如,吳英把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里炫富,其還用集資款大量購買高檔轎車。對此,楊照東認為,吳英不存在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絕大部分都用于生產經營,如購置大量房地產、汽車,開辦十余家公司等等,吳英也不存在肆意揮霍集資款的行為。“因此吳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不只吳英的辯護律師,多位法律界知名學者對多位法律界知名學者對此案的判決也提出異議。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認為,《刑法》第192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吸收公眾資金后,根本沒有合理經營活動,而是將資金肆意揮霍、濫用資金,主觀上不想歸還、客觀上也根本不可能歸還吸收的資金,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構成此罪。

  “‘吳英案’中控辯雙方,對于此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這些問題存在巨大爭議。一審吳英當場翻供,其辯護律師也頗有信心地表示,要為吳英作無罪辯護。在這種情況下,判處吳英死刑感到懸殊太大!”劉仁文說。

  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微博)也對記者表示,對二審的宣判結果感覺很不理解,因為當前經濟犯罪不判死刑已經成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而且,吳英案事發有因。近幾年中國經濟發展迅速,民間金融需求非常旺盛,但是目前相關金融制度落后,企業從金融機構融資比較困難,從而催生了民間金融借貸市場。

  “對于民間金融借貸市場,我認為應以疏導為主,一味的嚴刑峻法是無法解決問題的。”李曙光強調。

  刑法學家韓友誼(微博)認為,吳英案在案件事實部分不清和法律適用部分存在巨大爭議的情況,判處死刑是不妥當的。“當前,主要對主觀惡性極大的嚴重暴力犯罪的殺人、搶劫等案犯,才判處死刑。吳英案只是經濟犯罪,即使罪名成立,對于這種不見血的犯罪,法院處以其極刑,也屬于量刑過重,希望最高法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嚴格審查把關。”韓友誼說。

  吳英案大事記

  2007年2月10日,吳英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08年11月14日,金華市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起訴吳英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2011年4月7日,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吳英借資的行為是否為“集資詐騙”已成爭議焦點,吳英稱7.7億元系借款。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中國經營報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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