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2014年“兩會”召開之際,新浪財經聯合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獨家推出“兩會專家筆談”欄目,邀請北大的專家教授與各位網友共談兩會熱點。姚奕在文章中提到小額扶貧保險的保額雖小,卻事關大體。小額保險的市場潛力巨大,把握機會,占領市場,小額保險大有可為。歸根到底,小額扶貧保險的發展要歸結于如何平衡與協調三對關系,即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強制與自愿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以下是姚奕文章全文:
小額扶貧大有可為
姚奕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三農“問題始終是每年“兩會”關注度很高的問題。剛進入2014年時,中央一號文件就如約而至。這已是“三農問題”蟬聯中央一號文件主題的第十一個年頭。一方面,這充分說明了中央對于國之根本的重視,而另一方面,這也凸現了這一問題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在“三農保險”方面,一號文件主要強調了農業保險的發展。但是,對于廣大農民和低收入群體來說,農業保險、財產保險只是日常所面臨風險源的一部分,而另外一部分重要的風險源則是來自于意外傷害、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人身風險。在承保農民的人身風險領域,由國務院扶貧辦與中國人壽在四川旺蒼合作推出的小額扶貧保險試點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小額保險是專門為低收入群體設計的商業保險,是在服務群體、設計理念和銷售方式方面實現的“三位一體”的創新。其目的是通過產品、模式和營銷渠道的創新,高效率地為低收入人群提供買得起的保障,利用金融杠桿和市場規律使得保險這一特色金融服務普惠所有民眾,避免低收入人群因災、因病返貧。這也與十八大所提出的“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的精神不謀而合。
小額保險近年來在國際上廣受關注,我國的小額人身保險事業也處于發展迅猛的起步期。自2008年保監會公布《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開始,中國人壽因其基層銷售網點深入農村,適宜銷售小額保險產品,而承擔了多項試點任務。其小額人身險保費份額也一直遙遙領先于其他保險公司,始終占據全國小額人身險保費總收入的90%以上。自2008年以來,小額保險的承保人數不斷增長,2012年中國人壽所銷售的小額保險產品已經覆蓋了3200萬低收入人口,這一數字幾乎相當于整個非洲小額保險的承保人數。
在四川旺蒼進行的試點是全國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小額扶貧保險試點。旺蒼是一個在金融扶貧和金融創新方面頗有建樹的國家級貧困縣,參與了包括貧困村資金互助社、金融創新項目、農村金融教育和小額扶貧保險在內的多項試點。2011年5月,小額扶貧保險試點從張華鎮大地村開始啟動,至今已經推廣到了全縣86個互助社,以及352個行政村。至2013年底,在全縣農村人口中已實現了約60%的覆蓋率。目前主要在售產品是與扶貧資金互助社合作的“國壽農村小額扶貧貸款借款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這款產品的年保費是40元,相應保險責任包括3萬元的意外傷害死亡賠償金和最高1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賠償金。
這一試點的特色是將小額保險與貧困村互助資金的使用相結合。其中,貧困村資金互助社的運作借鑒了尤納斯博士所創立的孟加拉鄉村銀行的模式。資金互助社是由村民自發組織、自愿參與、自我管理的互助機構,將國家下撥的扶貧資金與社員自愿繳納的互助金作為本金向社員發放小額貸款,用于生產性用途。資金互助社的建立促進了生產技術的傳播、產業升級,并提高了社員收入,同時增加村民合作,改善了鄰里關系。旺蒼的資金互助社逾期貸款率接近為零,資金運行安全。同時,互助社提取貸款利息收入的10%作為村里的公益金,用于其他扶貧、修路等公益性支出,對于全村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小額扶貧貸款借款人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將互助社作為第一受益人,當貸款人發生意外導致死亡、殘疾時,保險公司代替貸款人將未償貸款償還給互助社。如果保險金額大于未償貸款余額,再將剩余的部分賠償給貸款人所指定的順位受益人。由于互助社所允許的最高貸款金額是5000元至1萬元,而該款保險保額為3萬元,因而在這款產品中同時體現了對于互助社資金和對被保險人家屬雙方的保障作用。在實際運行中,小額保險在三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小額保險對于互助社的資金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進一步提升了還款率。同時,由于互助社的社員必須投保小額保險,因而也促進了小額保險的普及。這樣就實現了小額保險與小額貸款之間的互利互惠。其次,3萬元的意外死亡保障給村民建立了“心理安全網”,在意外發生的時候可以及時獲得賠付,暫緩或者防止因意外事故返貧。第三,商業小額保險的購買促進村民轉變觀念,從“出事找政府”到“出事找保險”。村民建立了對于保險公司的信任,保險賠付也有利于地方政府維護穩定,減輕民政負擔。
在試點過程中,也體現出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小額保險的需求問題。目前,借款人團體意外險在當地農村人口中的覆蓋率已經達到60%,但是考慮到存在部分不符合保單年齡規定的人口以及長期不在家的空戶人口因素,實際的覆蓋率已經達到了85%-90%,單一險種保費進一步上升的空間很小。因而開發需求,實現保費持續增長的根本途徑在于開發符合農民需要的多樣性的小額健康險、定期壽險等產品。其次,小額保險的效率問題。2013年,小額扶貧保險的賠付率為51%。對于這一客觀賠付率水平,保險公司、政府和學者存在不同的看法。在保險公司看來,這超過了它為分公司所制定的綜合賠付率45%的警戒線,認為賠付率太高,只能實現“微利”。在政府看來,這一賠付水平太低,希望進一步降低保費或者提取“公益金”。在筆者看來,這一產品已經在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基層政府的人力進行推廣、銷售,保險公司在宣傳、收費環節幾乎沒有占用公司人力,而管理費用依舊過高,反映了運行效率還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尤其與通過信用社渠道銷售的借款人意外險對比,信用社渠道的保費由信用社部分承擔,體現了市場運行的高效結果。而針對扶貧小額保險,如果運用市場化手段,將購買小額保險與互助社貸款利率掛鉤,對購買了扶貧小額保險的貸款人實施利率優惠,將有利于通過市場手段,而非行政強制手段促進小額保險與小額貸款雙方面的良性循環。第三,小額保險的效果問題。試點的作用在于對探索出來的新途徑進行量化、準確地評估,才有可能將經驗進行全面推廣。而目前試點雖進行了兩年多,但對于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依舊處于比較粗放、甚至差強人意的階段。對于試點的總結也停留在定性的階段,很難定量地回答扶貧保險與互助社的發展,以及與農民脫貧之間的具體關系,使得試點經驗的推廣缺乏數據支持和說服力。
小額扶貧保險的保額雖小,卻事關大體。小額保險的市場潛力巨大,把握機會,占領市場,小額保險大有可為。歸根到底,小額扶貧保險的發展要歸結于如何平衡與協調三對關系,即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強制與自愿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政府在制度協調和宣傳引導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比如應給予商業運行的扶貧保險以稅收優惠,應考慮在制度上協調小額商業保險與新農合、新農保等社會保險的銜接,在銷售渠道上幫助小額商業保險進一步降低成本。而保險公司也應提高效率,通過服務的提升和市場的機制引導,吸引自愿投保,將初步實現的社會效益轉化為經濟效益,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可推廣的“政府引導、商業運作”的模式,從而實現政府與市場、干部與村民、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