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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集資詐騙?
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2月6日,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就社會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二審法院為什么維持對吳英的死刑判決
答: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注冊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余元,實際騙取3.8億余元,盡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余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并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一審法院判處吳英死刑符合我國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院查明的案情事實是怎樣的
答:吳英是浙江省東陽市歌山鎮塘下村人,曾經營過美容店、理發休閑屋等。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伙或投資等為名,向徐玉蘭等人高息集資,于2006年4月成立東陽本色商貿有限公司,而實際上此時的吳英已負債1400余萬元。為了能夠獲取更多的錢財,吳英用騙來的5000萬元注資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接著又以同樣的方法在同年7月至10月間,先后成立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等9個公司,并組建本色控股集團,子公司包括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業管理、電腦網絡、婚慶、裝飾材料、物流等。公司股東工商登記均為吳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所以,實際上就是吳英一個人的公司。吳英用集資詐騙款虛假注冊成立上述眾多公司后,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支付高額中間費為手段,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名義,先后從林衛平等11人處非法集資77339.5萬元,用于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汽車及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尚有38426.5萬元無法歸還。
此外,吳英還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的房產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鐲、宋國俊、盧小豐、王澤厚、陳庭秀抵押借款共計6619萬元,案發前僅歸還1000萬元,尚欠5619萬元。因公司裝修、進貨、發售洗衣卡、洗車卡等,由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申報債權總計2034余萬元。2006年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為名從方黎波處購進標價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貨款2381萬元,其中大部分珠寶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借款。
二審宣判后,吳英的律師在網上提出吳英被判處死刑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預等因素有關;還有人在網上說,吳英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十幾名東陽市政府干部聯名寫信,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審判長怎么看
答:我們注意到這方面的報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審理過程中,都沒有發現任何所謂與“銀監會關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預有關的情況,吳英辯護人的說法完全沒有根據。法院審理中也沒有發現政府部門的干部寫信或以其他方式上書要求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的情況。
有網民講吳英是民間借貸,法院為什么要認定她集資詐騙
答:吳英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集資詐騙。理由是:
(1)吳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并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
第一,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在向林衛平、楊志昴、楊衛江、龔益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在向楊衛陵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不但如此,吳英還用非法集資來的1600多萬元給楊衛陵等人分紅,誘使楊衛陵的下線源源不斷地提供資金給楊并催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而又從楊衛陵等人處集得9600多萬元。
第二,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采用短時間大量虛假注冊公司,并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買斷東陽至義烏道路兩邊的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團各公司宣傳廣告;支付保證金后,一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制造轟動效應,但事后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第三,一旦有中間人拉來資金大戶,吳英即帶其參觀本色公司一條街,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不疑,“自愿”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第四,到集資詐騙后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微博)業務專用章。
(2)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一,吳英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后又不計條件、不計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無記錄,并向本色集團高管和員工隱瞞前述行為,致使他們都不知道錢從哪里來流向哪里去。
第二,吳英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處費。但其并未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到后期集資的回報條件是受害人說了算,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么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
第三,吳英并未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于注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并未用于生產經營。一是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二是肆意揮霍集資款。
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集資,一、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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