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怡青 發自北京
銀行參股保險公司的夢想照進現實,但是風險可能也接踵而至。為此,銀監會11月26日出臺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并且在參股保險以后,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參股的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進行有效的隔離。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條,對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申請程序、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體標準。
“此次《辦法》的出臺主要是為了防范銀行參股的風險。”保險專家王穩對記者表示 “銀保牽手固然是好事,有利于運營成本降低,深入挖掘更有價值的信息,更為廣泛地分攤管理費用。但是銀行參股保險后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小視。因為銀行業兼顧其他金融業務本身就存在風險,所以防止風險的交叉傳遞是重中之重。”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參股保險之間“防火墻”的搭建就成了關鍵。
搭建防火墻
在銀行參股保險后的公司治理方面,《辦法》強調商業銀行董事會負最終責任,并且要求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并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墻監督管理。
“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情況下,防火墻是很必要的。”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對記者表示,由于銀行和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金融領域,所以在風險的發生規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國現在還是分業監管的體制,監管相對獨立,各個監管機構對各種企業限制都不一樣。這種條件下,混業經營需要有內部的防火墻,如果防火墻不完善,就會出現問題。“比如說如果銀行通過保險把儲蓄和信貸資金用于股市投資領域的話,出現被套和償付危機,就會連累儲戶的利益。這樣風險就大了!”
為了完善“防火墻”《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薪資和勞動合同關系,不得相互兼職。
嚴防關聯交易
在搭建“”防火墻”的基礎上,《辦法》對銀行參股保險所帶來的關聯交易風險也做出了明確的防范。
《辦法》要求針對關聯交易風險,除要求銀行董事會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
同時,《辦法》還對保險公司購買銀行股東各類證券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其發行的次級債券。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王穩表示,“此前由于監管不到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內部相互劃撥資金、提供擔保以及為了逃避監管而轉移利潤等現象,這凸現了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問題,所以銀行參股保險后嚴防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是很重要的。”
為防止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產生的資本重復計算,《辦法》還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投資的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防范不正當競爭
銀行參股保險業曾一度被視作激活保險的鯰魚,銀行充足的資金可以補充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銀行的客戶資源、網絡優勢也會促進險企的發展。但是,保險業內有觀點認為,一旦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后,勢必加強對所參股保險公司產品的銷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
針對上述問題,《辦法》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與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對此,郝演蘇表示,股權關系也不是牢不可破的,銀行參股保險也是為了獲利,所以銀行總行下面的分行在具體執行的時候,可能會考慮到其合作保險公司產品的客戶認知度、獲得利潤的空間等因素,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不賣參股的保險公司產品的情況也是會存在的。
針對銀行參股保險后可能帶來客戶資料的外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在銀行參股保險試點獲批以后,多家銀行已先后與心儀的保險公司傳過“緋聞”。但截至目前,除了交通銀行對中保康聯51%股權的收購已獲監管部門批準外,北京銀行擬收購首創安泰50%股權,建行擬接盤幸福人壽保險51%的股權,工商銀行計劃與中國保險集團及富通集團的合資申請都還在撲朔迷離中,尚未得到監管部門的明確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