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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N記者 韓婷婷 發自北京
今天,中國銀監會公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意味著個人消費貸款客戶可選擇的金融機構將不再局限于銀行,在全球成熟和新興市場均得到廣泛使用的消費金融公司,即將在國內的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設立試點。
所謂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過去國內消費者只能從銀行享受消費信貸業務,且品種很少,除了房、車按揭,就是信用卡。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的設立,可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戶,提供新的選擇。
據悉,消費金融公司是以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為主。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的區別在于,前者是通過經銷商發放,而后者是公司直接向借款人放款。上述人士指出,在消費金融公司試點階段,業務不涉及房地產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但隨著試點工作的推進,不排除拓展產品范圍的可能。
與日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公布的方案對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準入門檻、業務范圍以及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要求做出了調整。
其中,為了讓更多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能夠參與試點公司,銀監會降低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低于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降低為600億元。
“按照800億元的準入條件測算,有大約20家商業銀行具備參與試點資格。降低到600億元,具備資格的銀行將更多。”上述人士說。
但是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最初的資金來源只有注冊資本金,且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信用風險比較高,銀監會認為較高的注冊資本金是抵御風險的重要防線。因此,《辦法》中并未降低注冊資本金的門檻,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銀監會上述人士指出,試點設立初期可能沒有充足的業務運用其資金,如果大量資金閑置在賬面上,將增加消費金融公司的運營成本,因此,《辦法》中拓寬了其業務范圍。
除個人消費貸款的主業,以及《征求意見稿》中的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意外,《辦法》中增加了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但同時為了進一步控制風險,也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即投資余額不高于資本總額的20%。
《辦法》中對消費金融公司應遵循的監管指標進行了規定。包括: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等。并對部分經營規則和監管要求做出了調整。增加了“未經銀監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冊地所在行政區域以外開展業務的規定”,取消了“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一般用途消費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向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的規定。
而為防止過度消費,消費金融公司將以借款人的風險作為利率定價標準,但不會超過基準利率上浮4倍的標準。
據悉,《辦法》公布后,銀監會立即將根據具體方案,展開相關金融機構的機構準入審批工作。預計年底前將會有試點完成審批,進入籌備階段。
撰稿人: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