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雁爭
記者10日從財政部了解到,國有金融機構暫按不超過2008年度確認額度的一半發放2009年度高管人員薪酬。
目前,財政部正在協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政策,在有關政策出臺之后,按政策進行清算。
財政部《關于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指稅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社會保險、各項福利等)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確定。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經營業績較2007年度出現下降的,高管人員薪酬在執行上述原則的基礎上,再下調10%。其中,2008年度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加大。各國有金融機構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于同業平均水平的,在執行上述政策的基礎上,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降幅要相應加大,主動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
通知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制定高管人員薪酬方案,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確定。其中,股份制國有金融機構要根據公司治理要求,對董事長、監事長、執行董事及其他按規定需由股東大會審議薪酬的人員,將其薪酬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其他高管人員薪酬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在根據上述原則確定高管人員薪酬后,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此為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通知還明確,在本通知印發前,國有金融機構已發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超過按上述原則確定的上限部分,應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