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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營業稅實施細則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三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問:修訂后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實施條例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銷售額劃分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
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但在執行中,對于此種情形,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問題,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問:消費稅實施細則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消費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其上位法,將1994年以來已經實施的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到修訂后的細則;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在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規定進行銜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