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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中國少部分人納稅而言,美國是大部分人納稅,這讓我們相信美國民眾的公民意識,與全民參與納稅是密不可分的。
以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作為調節個人收入的唯一手段,結果就是納稅人口越來越少,如果按某些學者的建議,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8000元,估計全國將不到100萬納稅人,所謂的“公民社會”將離我們漸行漸遠。
另一種思路:降稅率
我們非常認同通過降低個人所得稅增加人民的可支配收入,但實現這個目標的方式有很多種,以犧牲公民責任為代價的做法,最不可取。
納稅是人們對國家盡公民義務的主要手段,公民通過納稅為政府運營提供資金,同時也享受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也起到了調節貧富差距和財富分配的作用,以“富裕人群多納稅,普通人群少納稅,貧困人群不納稅”的原則,縮小貧富差距,把基尼系數調節到一個安全合理的范圍。
對于個人所得稅調整的其他路徑,我們做了一個簡單的梳理和假設。
首先,可以考慮對不同收入人群進行所得稅稅率的調節,如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人口可以不納稅,月收入2000元以下人口,按收入的千分之一納稅,月收入2000元~6000元的納稅稅率可在現有比例上大幅下調,6000元以上收入人群,納稅比率不變。通過這樣的方式,在起到大幅度減少個人所得稅目的的同時,保障了公民的納稅權利。
另外,可考慮按家庭人均收入進行納稅調節,比如一家好幾口人只有一人工作的,與家庭成員均有工作的情況,就可以考慮用不同的納稅比率來征稅。雖然這會增加稅務核查和征管方面的成本,但可以用一種循序漸進的方式開展,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出成熟的稅收征收體系。
再次,由于中國不同地區收入和物價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還可考慮差異征收,在北京、上海這種住房、物價成本都較高的地區,月收入2000元僅夠維持基本生活。而在中西部地區和小城鎮,月收入2000元卻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生活。兩類地區使用同樣的征稅標準顯然有失公平。根據這種情況,可考慮個人所得稅由中央稅率和地方稅率兩部分組成,各地政府可在中央稅率的基礎上,根據地方生活水平的實際情況制定當地的個人調節稅率。
同時,還可以通過加大“可抵稅額度”來達到減免稅收的目的。如針對高收入人群可將部分接受高等再教育、購買房屋和車輛等費用,用于稅收抵扣;針對低收入人群可將供暖費、水電費等基本生活開支作為稅收抵扣項目。這樣一方面可以鼓勵高收入人群進行消費,另一方面可更多地增加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真正實現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效果。
在減少中低收入人群稅率的同時,還應該通過擴大稅基和加強征管來提高稅收。我們相信中國40%的基尼系數,并非月收入高于3000元的納稅人群與2000元以下人群差異造成的,中國存在一大批在統計局數據中隱身的富裕人群,加大對這些人群的稅收監管,將給財政帶來巨大的稅務收入。如果有可能,稅務和統計部門應該公開究竟有多少人納稅、不同收入群體的納稅人數和納稅金額等具體數據,讓人們在陽光下納稅。
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即使只納一塊錢的稅,也是公民責任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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