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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為“起訴超過期限”,原告代理律師將在10日內上訴
時報訊 (記者 凌慧珊) 備受注目的“反壟斷第一案”昨日又有新進展。就四家防偽企業起訴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違法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起訴超過期限”為由,書面裁定不予受理。防偽企業代理律師周澤表示,將在10日上訴期內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企業約在2005年
得知電子監管網
周澤告訴記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昨日送達的書面裁定中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本案起訴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網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此裁定,對該案不予受理。
據了解,法院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定指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記者翻查4家防偽企業的訴訟請求,發現上述企業大約是從2005年4月開始得知,國家質檢總局不斷推廣一家名為“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國檢)經營的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下稱電子監管網),要求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賦碼加入電子監管網,供消費者向該網站查詢。這樣算來,似乎是超過了起訴期限。
原告律師認為
不存在期限問題
不過,周澤卻認為,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的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原告的起訴不存在超過期限的問題。
他反問,“按照法院的邏輯,任何處于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只要有關利益相關人沒有在一定期限內起訴,過了相應期限就可以繼續違法了?”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在書面裁定中提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周澤表示,將在上訴期內上訴。
另據了解,國家質檢總局9月2日約見防偽企業代理律師周澤。
周澤告訴記者,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在見面中強調,電子監管碼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德政工程,并且還要繼續推廣。
劉兆彬還提到,總局認為周澤關心電子監管碼,幫助政府改進工作的動機是好的,但看問題應該更深入、更全面、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