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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業并購需申報?——在全球營業額超100億或在中國營業額超20億,且其中有兩個經營者在中國營業額均超4億元
繼剛剛組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后,國務院8月4日發布反壟斷法的首個配套規定《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這個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于本月3日簽署的規定,確立了以經營者營業額為申報標準。《規定》于4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認為,此規定為所有一般性國內收購和跨國并購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過由于條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預計此后政府還將陸續出臺更加細化的相關規定。
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規定》分兩項規定了需要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
經營者集中達到上述兩項標準中一項的,即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根據目前的國務院部門分工,該項工作由商務部負責,規定同時明確,應申報而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宏源證券研究中心總經理程文衛表示,這幾個營業額的數字門檻并不算太苛刻,整體上比以往的相關規定有所寬松。“《規定》一定程度上能夠規范國內并購以及外企對國內企業的并購活動,以更好地落實《反壟斷法》。” 據《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