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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企業并購不需申報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3日公布。根據《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定》強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規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據悉,按照這個標準,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限額以上企業的并購活動不需要申報,同時又可以把規模較大的經營者集中納入申報范圍,防止產生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后果。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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