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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反壟斷法8月1日實施 > 正文
本報訊(記者郭愛娣)昨天,《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公布,自當日起施行。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旨在保證反壟斷法有效實施。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規(guī)定強調,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能實施集中: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
規(guī)定指出,經營者集中未達到上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guī)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經營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經營者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又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各國反壟斷法都對經營者集中實行必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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