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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后,隨著全國鐵路網的建立和擴大,原來地方性和區域性的市場迅速融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大市場的建立一方面推動了美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也推動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產生和發展。
在這種背景下,1890年《謝爾曼法》(Sherman Act)誕生。《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從而也被稱為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一個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于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此外,美國在1914年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為對謝爾曼法的補充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發壟斷立法格局。
由于反壟斷法對于市場自由競爭的維護,人們普遍認為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憲法”。
然而,全球性的反壟斷立法還是在二戰之后。1947年,日本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德國于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年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包含反壟斷的規定。此外,歐共體理事會1989年頒布的《歐共體企業合并控制條例》中也有反壟斷的內容。發達國家中最晚的是意大利,它在1990年頒布了反壟斷法。
發展中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步伐比較緩慢。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后期,頒布了反壟斷法的仍然不足12個,包括亞洲的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蘭卡。
這種狀況有所改變,發展中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現在開始積極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主要的原因是國有壟斷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滿意。世界各國都已經普遍地認識到,壟斷不僅會損害企業的效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還會遏制了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的競爭精神,而這種競爭精神才是一個國家經濟和技術發展的真正動力。
據統計,世界上目前頒布了反壟斷法的國家大約有8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