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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陳善哲
7月21日,有官員向本報記者透露,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商務部下屬的“反壟斷調查局”即將于近期掛牌成立。
反壟斷委員會的主任將由一位國務院的官員兼任,副主任則由發改委、商務部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負責人兼任。該委員會同時成立辦事機構——反壟斷辦公室,將設置于商務部之下,由商務部官員兼任辦公室主任。
2007年8月30日,在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13年之后,反壟斷法草案終于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正式躋身為國家法律。對于這部被尊稱為“經濟憲法”的法律,在中國狂熱地追求利潤的各類資本心態各異,有人期待,有人敬畏。
在通過將近一年之后,反壟斷法將于8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在眾多焦慮地等待這部法律生效的人眼里,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并沒有完全消除他們內心的困惑和不安。“很多事情還不明了,我們正在密切地關注。”一位服務于美國在華的一家全球500強企業的法務人員對本報記者表示。
他們最為關注的內容,一是反壟斷法的執法體制,二是與經營者集中相關的申報標準。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這些困惑都將在8月1日之前得到解答,那將是反壟斷法正式實施的一刻。
執法“三人行”
根據反壟斷法,國務院將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另外,國務院將規定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但是,反壟斷法并沒有明確指明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方式,以及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具體機構。這為外界的猜測提供了遐想空間。
7月8日,有官員向本報記者透露,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已經初步確定為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
一位知情人士則表示,新的反壟斷執法體制將“尊重歷史的權力分配格局”。而在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之前,具有涉及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正是前述三個部委。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反壟斷法審查修訂專家組成員時建中介紹說,盡管我國的反壟斷法尚未實施,但是廣義上的反壟斷法律制度一直都存在,在《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里都零星規定了反壟斷的內容。
即將實施的《反壟斷法》定義了三種具體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事實上,所謂“歷史的權力分配格局”對這三類壟斷行為都作出了規定。
根據2003年頒布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以及2006年8月最終定稿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資并構中國企業的審查權由國家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共同享有。
此外,工商總局也行使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的執法,其法律依據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三條,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而關于價格壟斷的執法權則由發改委行使。
北京大學教授、反壟斷法審查修訂專家組專家盛杰明解釋說,之所以基本沿用現行的執法權分配框架,原因在于尊重體制改革的現實性,已經確保執法的延續性。“現有的執法單位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執法經驗,而且這樣做的成本是最低的”。
新的《反壟斷法》在尊重歷史傳統體制的基礎上,也對反壟斷執法體制作出了創新。
消息人士透露,商務部即將成立反壟斷調查局,統一行使有關“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權。這意味著日后有關外資并構中國企業的審批將統一歸口到商務部,從而破解了目前由商務部、工商總局“雙重審查”的體制。
這一安排對現狀的突破在于,目前商務部并沒有常設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只有一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反壟斷調查局將作為一個全新的機構登上歷史舞臺;此外,我國的法律此前并沒有對國內企業之間的并購作出規范,但是根據新法,國內企業的并購也將接受反壟斷機構的調查。
基本不變的是,發改委仍將繼續行使價格壟斷的調查,工商總局也將繼續承擔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查處。
處于三機構之上的,將是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時建中解釋說,這一制度安排的原因,是已經考慮了未來三家機構可能會面臨的執法權重疊的問題。
反壟斷委員會將在商務部設立辦事機構——反壟斷辦公室。知情人士透露,該辦公室主任將由商務部分管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則由商務部反壟斷調查局局長兼任。而反壟斷調查局和反壟斷辦公室將是“一班人馬,兩塊牌子”。
盛杰明評價說,最理想的結局當然是將反壟斷執法權授予“單一的、專業”的機構執行。但是一個廣為流傳的說法是,新法規定的反壟斷委員會+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體制是各方力量反復博弈的結果。關于執法權分配的爭議甚至成為反壟斷法出臺的障礙之一。爭議的解決,最終以尊重現有格局并作出局部調整的方式得到解決。
時建中認為,這一安排的弊端,是有可能會產生執法機關的權力競合的問題,即是說,對相同的壟斷行為,不同的執法機構都具有執法權,屆時難免會發生互相推諉或互相爭權的局面。
他舉例說,在一些寡頭壟斷市場的案例中,一些經營者的行為既符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特征,也表現為橫向的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在這個時候,工商局和發改委都具有執法權,屆時就會出現執法權“越位、錯位乃至缺位”的問題。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有變
除了執法機構之外,反壟斷法在通過后,一直面臨外界“可操作性不強”的質疑。因此,很多人寄希望于后續的反壟斷法實施細則能夠對法律沒有明確的地方予以彌補。
事實也正是如此,據本報記者了解,就經營者集中,國務院提出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之中。
國務院法制辦于今年3月27日最初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申報標準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超過9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7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3億元人民幣。
而多位專家向本報記者證實,最新的版本已經更改為: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事實上,這不是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第一次變化。有參與立法的學者向本報記者介紹,在反壟斷法立法的最初階段,專家們經過嚴格計算,確定的標準是全球銷售額達到“120億”,國內銷售額是“20億”。
時建中解釋說,如果申報標準制定得越高,必須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案例就會越少。因此,對于規模大、資金雄厚的企業,肯定希望申報標準越高越好,這也意味著他們具有更廣泛的自由。然而,立法者也擔心,如果標準制定過高,就會對一些有壟斷嫌疑的并購行為失去約束的可能。
但據本報記者了解,除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之外,并沒有其他的法規或規章進入制定程序。
盛杰明介紹說,根據原先的猜想,不同的反壟斷行為都應該有各自不同的實施細則。因此根據反壟斷法規定的三類壟斷行為,相關的實施細則起碼有三個。
然而,即使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也沒有完全覆蓋“經營者集中”這一壟斷行為的所有實施細節,有專家斷言,將來肯定會有其他的有關“經營者集中”的法規或規章出臺。
而律師任勇則相信未來會有大量的實施細則和指南出臺。他的判斷基于西方同類法律通常具有非常繁復的操作指南,而反壟斷法區區8章57條不足以承載這些煩雜的法律制度。任勇是北京天地和律師事務所主任,該所多年來一直專注于反壟斷法的研究。
“在我們的立法歷史上,不乏這樣的先例。”任勇援引的例子是1997年頒布的《反傾銷條例》,在2001年有關部門幾乎是一次性地出臺了15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