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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5)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09:47 中國新聞網
第三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和非國有企業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六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中央級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依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中央級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九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主管部門應將相關材料報財政部備案。根據國家要求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中央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做出報告。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狀況,并作為編制和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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