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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09:47 中國新聞網
第二十二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財政部規定附相關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三份)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中央級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資產報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財政部安排中央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批復資產處置的相關文件,應當抄送中央級事業單位所在地專員辦。 第五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有資產所有權和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主要包括: (一) 單位名稱、住所、法定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 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 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金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 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四條 中央級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和國有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主管部門調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調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時報國務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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