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部制改革應以法治為基礎 制止權力尋租和腐敗(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9:08 法制日報
另一個是以執行為主的部門。像這次公務員管理局的成立,盡管現在還不知道其內部職能怎么定,但薛剛凌覺得,它更主要的目的是專注執行。 她說:“執行部門應該沒有宏觀‘拍板權’。考慮到執行的專業性強,執行可以相對分散。執行強調專業化、執行層級的規范和執行手段,這種系統性是很重要的,過去往往有決策沒手段,沒錢、沒人無法操作,欠科學。” 再有一個就是監督部門。這種監督更多地側重于決策要不要調整、協調性怎樣、執行評估等績效監督,當然也要對決策、執行中的合法與否進行監督。 這種職責劃分和運行機制,是有彈性的,強調互動。比如,執行可制約決策,一是反饋執行中發現的決策問題,促使決策部門適時對決策進行調整;二是如果決策不科學,決策目標定得太高,沒手段落實,執行者在與決策者簽署決策———執行合同時就可以討價還價(執行者與決策者就執行政策方面簽署合同在英國、新西蘭等國比較多見),甚至于執行者可選擇不簽合同。這就是執行對決策的制約,推動決策的科學、有效、可行。 配套制度需精細 避免機構改革出現反復 鑒于機構改革分分合合不是沒有反復過,薛剛凌充分強調改革一定要落實在制度的精細與配套上。 薛剛凌介紹說,她負責的這個課題整個時長兩年半,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拿出有關涵蓋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要素的指標體系,充分考慮經濟發達、不發達、欠發達地區的不同情況,分別設計我國5級政府三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配置及運行機制圖,用法律制度保障改革的小成本、高收益,拒絕反復與動蕩。 “我們的行政法學界,不能總把全部的時間與精力花在研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上,那畢竟是下游,是出了問題求解的辦法。我們為什么不能在出問題之前,關注一下前面的秩序是不是根本就沒有建好或存在其他問題,做好上游的功課,下游的壓力也許就不會那么大了。” “出了問題才管,就像人已經生病了。生了病再治療就有些晚,關鍵要保健。行政法學界的這種研究偏好,可能是行政法學與管理學結合不好造成的,行政法學老覺得公共行政秩序的建構是管理學的研究范疇。” 在不同場合,薛剛凌反復闡述著“行政法學應積極回應社會轉型”的觀點。 從幾年前開始,薛剛凌就一直呼吁公共行政秩序的重構,靠的是大量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撐。 就大部制,就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的制約與協調,在法治視野下,薛剛凌脫口而出就是一長串的制度建設清單。 橫向的,涉及重大決策調查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經濟分析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執行委托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跟蹤評估制度等;縱向的,涉及地方利益訴求表達制度、中央對地方的領導制度、政府間的合作制度、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制度、政府間的糾紛解決制度以及政府責任制度等等。 她說:“要有法治的硬約束才行,如果還是習慣于運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推進改革,改革將面臨很大風險。”(記者 李立)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