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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讓民間融資走向陽光地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3:03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秦 煒 盡管對于民間金融活動,已有了較為開放和寬容的心態,但由于民間融資沒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沒有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也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有專業人士稱,“目前我國在立法上對非法集資還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規定和標準。”除了《刑法》中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條表述和立案標準外,至今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認定是民間融資還是非法融資有相當的彈性。 今年的“兩會”上,金融系統的人大代表建議:首先應完善法規,給民間融資一個正確定位,為民間融資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經營平臺,讓正當的民間金融活動,走向陽光。 為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構建合法平臺 “要通過規范引導民間融資促進民間金融創新。民間金融創新是由民間自發形成的,是金融創新的前沿。目前我國民間金融規模非常大,因此,對于民間融資,要做的不是簡單限制或取締,而是制定出公平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規范民間借貸,將民間金融從“地下”引上正規發展道路!比舜蟠、人行南寧中心支行行長黃良波建議。 黃良波說,要盡快出臺民間金融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同時,通過建立社會資金融通中介機構,為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構建合法的活動平臺,激發民間金融發展活力,促進民間金融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為正規金融提供重要補充,更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問題。 黃良波說,溫家寶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也強調要加快創新步伐,這對金融系統提出了更高的創新要求,也為未來金融業發展提供了新動力。金融創新需要一個更加寬松的環境。首先要在法律及監管上為金融創新提供便利。如在制定相關成文法的過程中應當留出一定余地,為金融創新提供一個可能的制度空間;并逐步形成“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都不屬于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理念,保障金融創新的適時性,提高效率。 允許民間資金進入農村金融機構 人大代表、人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計承江表示,在中西部省份大部分農村地區,能夠提供金融服務的僅有農村信用合作機構與郵政儲蓄機構,而郵政儲蓄剛開始發放小額農戶貸款業務范圍窄、發放金額小。農村信用社因歷史問題較多,支持“三農”的信貸資金與實際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計承江建議: 首先要建立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提高支農資金運作效率。提高支農支出在財政支出的比重,明確每年的支農資金不能低于一定比例,建立財政支農支出穩定增長機制,確保新農村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 其次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結構。一是放開民間資金進入農村金融機構的條件,允許民間資金發起設立農村金融機構,并允許民間資金控股;二是放開對民間資金發起設立非正規金融組織業務范圍的限制,當前應允許其發放委托貸款與轉貸款業務,條件成熟后,經批準可允許其吸收存款;三是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基金與再保險機構,為農業政策性保險分散風險;四是參照國外《社區再投資法》,規定在農村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要把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于當地,減少農村資金外流。五是;轉變財政扶貧思路,由財政出資建立針對貧困農戶的小額信貸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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