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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民用機場收費的管理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1:24 發改委網站

  四、機場收費的管理程序

  (一)航空性業務收費的管理程序

  機場管理機構申請調整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或上調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基準價,應與用戶協商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1.收費的申請和受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先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調整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及年度收費額;(2)收費項目的內容,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資料,并提供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3)對收費對象的影響;(4)民航總局及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進行初步核查。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做出修改或補充。對于決定受理的申請,進行初審:(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2)審查申請調整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是否與提供的設施、服務以及成本資料相符;(3)對用戶承受能力等進行調查研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民航總局。

  2.收費的審批

  民航總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后,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收費的備案

  機場管理機構低于規定的基準價,與用戶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應于執行日前30天報民航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的管理程序

  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的管理程序

  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的管理程序,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與飛機起降相關的夜航、高峰時刻、除冰雪、高高原機場(海拔高度在2560米以上)、Ⅱ類運行機場等附加費,機場管理機構以提供設施及服務的成本為基礎,可在規定的起降費基準價基礎上上浮,附加費合計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基準價的10%,具體收費標準報民航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后執行。

  (二)飛機起飛后由于機械或天氣原因返航的,免收航空性業務收費;備降航班的起降費、停場費及客橋費按照備降機場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備降航班的旅客使用機場航站樓內服務設施的,旅客服務費按照備降機場收費標準的50%計收;未使用機場航站樓內服務設施的,免收旅客服務費;備降航班的旅客進行安檢的,旅客行李安檢費按照備降機場收費標準的100%計收;未進行安檢的,免收旅客行李安檢費。技術經停航班(無上下旅客、貨物的)免收旅客服務費及安檢費。

  (三)航空公司訓(熟)練飛行,每架次最高按照附件4或附件5中基準價的50%計收。

  (四)國內專機飛行免收航空性業務收費;外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專機按照對等原則收費。

  (五)航空公司非商業性急救飛行、救災飛行、執行軍事任務、飛機校驗、院校訓練飛行免收航空性業務收費。

  (六)旅客服務費、旅客行李安檢費按出港旅客人數計收,即自機場始發的航班,按照出港旅客人數計收;在內地出境(入境)機場經停的航班,按照出港旅客人數(含過站旅客)計收;在內地非出境(入境)機場經停的航班,按照出港旅客人數(不含過站旅客)計收。兒童和嬰兒(12周歲(含)以下)免收旅客服務費。

  (七)對于安裝座位數高于行業平均座位數10%,且客座率高于85%的內地航空公司內地航班的旅客服務費收費標準給予適當優惠,具體收費方案由民航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八)為保證旅客服務費、旅客行李安檢費和貨物郵件安檢費結算的及時、準確,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指定的地面服務提供方應于航班執行后3日內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供《飛機載重表和載重電報》,并辦理相關的憑證交接手續。機場管理機構以《飛機載重表和載重電報》中的數據為依據收取旅客服務費、旅客行李安檢費和貨物郵件安檢費;對于從離港系統中提取的數據,應與《飛機載重表和載重電報》進行核對。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指定的地面服務提供方逾期不提供《飛機載重表和載重電報》,機場管理機構可按照飛機最大座位數計收旅客服務費和旅客行李安檢費。

  (九)自《實施方案》實施之日起,取消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公司或服務提供方之間簽訂的地面服務收入分成比例。各航空公司或服務提供方與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重新簽訂地面服務協議。

  (十)自《實施方案》實施之日起,對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取的起降費中不再包含進近指揮費,進近指揮費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十一)《實施方案》實施后至2012年,五年內分兩次實行內地航空公司國際及港澳航班收費標準與外國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費標準并軌。具體并軌方案根據民航總體經濟運行情況確定。

  (十二)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應嚴格遵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在規定以外,增加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的相關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三)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公司應按照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及時結算相關費用。

  以上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民航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規定與《改革方案》和《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改革方案》和《實施方案》規定為準。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民航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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