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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收費改革方案的具體措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1:22 發改委網站
三、改革的具體措施 (九)劃分機場收費類別 按照機場業務量,將全國機場劃分為三類,即:一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4%(含)以上的機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航線換算旅客吞吐量占其機場全部換算旅客吞吐量的25%(含)以上的機場為一類1級機場,其他為一類2級機場;二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1%(含)-4%的機場;三類機場,是指單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占全國機場換算旅客吞吐量的1%以下的機場。 機場分類目錄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和調整,并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AirTIS,網址為AirTIS.NET,下同)公布。 (十)統一機場收費項目 機場收費項目包括航空性業務收費、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以及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 航空性業務收費,是指機場管理機構為航空器安全營運提供各類設施及服務,向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的費用。 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是指除航空性業務收費以外,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直接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費用。 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是指除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以外的非航空性業務收費。 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及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和調整,并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布;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項目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一)改革機場收費管理方式 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準價,并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布。 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不包括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的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提供設施及服務的合理成本、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基準價,并通過航空價格信息系統公布;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非航空性業務其他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原則上以市場調節價為主;對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按照定價目錄來管理。 (十二)航空性業務收費項目以及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收費項目(不包括國際及港澳航班的地面服務收費)的收費標準基準價一般不作上浮,下浮幅度由機場管理機構或服務提供方根據其提供設施和服務水平的差異程度與用戶協商確定。 (十三)通用航空使用機場設施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收費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十四)民用航班使用軍民合用機場設施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的收費,按照本方案執行。 四、加強民用機場收費監管 (十五)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對機場社會平均成本的合理性進行評審,作為核定或調整機場收費標準的依據。 (十六)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行業內部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收費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十七)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機場收費的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對投訴舉報者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處理,切實保護航空運輸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十八)各級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機場管理機構和服務提供方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質量。 五、其他 (十九)《民用機場收費改革實施方案》由民航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規定。 (二十)為理順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公司雙方的結算關系,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公司必須簽訂結算協議,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結算方式以及違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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