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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應允許金融機構投資股權基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0:48 21世紀經濟報道
廈門報道 本報記者 張望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權基金的限制尚未完全放開,應該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養老金及投資機構作為合格的機構投資人。"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廈門舉行的2007中國私募股權基金高峰會書面發言中如此表示。 吳曉靈認為,按組合投資理念管理投資有利于降低銀行、壽險和養老金的投資風險并獲得較好的收益。 吳同時建言,在正處于外匯儲備激增和市場流動性充裕時期,應著重培育人民幣股權基金,能充分利用國內資金,減少大量引進國外股權基金對資本項下順差所產生的壓力。 "這既能從實體經濟層面,推動那些有發展空間和前景的企業快速成長,從而增強中國企業實力,扶持國內產業發展;也能從金融層面,發展更多能有效組合市場各種要素的金融工具,實現國內資金充分利用,以緩解當前流動性過剩的壓力。"吳曉靈如此認為。 強化資格控制 "雖然因為股權基金高杠桿并購和這種杠桿效應所產生負外部性,對是否將股權基金納入監管之中的問題還存在爭議和分歧,但我還是建議,人民幣股權基金應在強調自律管理的基礎上,強化對投資人數量和投資人資格的控制。"吳曉靈表示,國際上對股權基金的監管重點是豁免資格的認定和投資行為的規范,而不是投資風險的防范和信息披露的強制。 吳曉靈指出,股權基金是一種高風險投資,募集對象必須是合格的投資人,即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機構和自然人;人民幣股權基金的投資人不宜過多,小范圍的募集資金更有助于實現溝通信息和控制風險擴散。 界定合格的投資人的標準應當是,考慮到自然人的投資額有可能來自負債,因而對自然人的凈資產或年收入進行限制更為合理;對于機構投資人,應以資格認定和行為規范為監管重點,關鍵是加強對機構投資人的監管而不是對股權基金的監管。 針對人民幣股權基金的政策配套工作,吳曉靈表示,目前尚缺乏相應的有關納稅申報等具體操作流程的指導和規定,頒發營業執照的版本、新系統數據錄入、添加合伙人等還有待進一步的明確。 放松金融機構投資范圍限制 "從海外股權基金發展狀況看,個人投資所占比例一般不超過10%,絕大部分是機構投資者,有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金融機構,也有法人公司和個人投資者,還有政府和學術機構。"吳曉靈表示,近年來,中國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和郵政儲蓄已先后以個案方式獲批投資股權基金以產業投資基金,但商業銀行投資于股權基金還未有先例。 對于機構投資者投資股權基金,吳曉靈認為,中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也應按投資組合理念,進一步擴大業務范圍和注重資產多元化發展,同時有效地分散風險。 "商業銀行應該改變以存貸利差為主要收益來源的局面,擴大非利息收益的來源,實現資產多元化。"吳曉靈表示,應該放松金融機構投資范圍的限制,但應設定關鍵性控制線。 在投資占資產的比例方面,必須設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使風險損失在可控范圍內;同時對投資股權基金設置較高的權重,以全面反映實際的總體風險。 "必須明確要求機構投資人對投資對象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持續的監控,以規范其行為和控制風險。"吳曉靈稱。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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